
掌管稅收的宦官。 明 時各省稅收皆由宦官掌握,故有此名。 明 呂坤 《與喬聚所撫台書》:“即一二稅璫,駕馭有法,為害能幾何哉。” 清 紀昀 《閱微草堂筆記·如是我聞三》:“ 福州 學使署,本前 明 稅璫署也。”
稅珰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專指性的複合詞,由“稅”與“珰”組合而成。其核心含義可拆解為兩部分:“稅”指國家征收的賦稅;“珰”本義為漢代宦官冠飾的金玉飾品,後成為宦官的代稱。組合後,“稅珰”特指明代由宦官擔任的稅監職務,常見于《明史》等文獻,如《明史·食貨志》記載宦官“奉敕往各省徵收礦稅,謂之稅珰”。
該詞的使用背景與明代萬曆年間(1573-1620)的特殊稅收制度密切相關。當時皇帝為增加皇室收入,派遣宦官到地方監督礦稅、商稅等征收,形成“稅使”“礦監”群體統稱。由于宦官濫用職權、橫征暴斂,這一制度引發多起民變,如《明實錄》載有稅珰“苛斂激變”的案例。
現代語境中,“稅珰”屬于曆史術語,主要見于研究明代政治經濟史的學術著作。其構詞法體現了漢語通過借代(以“珰”代宦官)與複合(職業+身份)形成專有名詞的特點,在《漢語大詞典》等工具書中被列為明代職官類詞彙。
“稅珰”是一個曆史詞彙,主要指明代掌管稅收的宦官。以下是詳細解釋:
明代中後期,皇帝為加強中央對地方財政的控制,派遣宦官到各省監督稅收,形成“稅珰”制度。這類宦官因權力過大,常濫用職權橫征暴斂,導緻民怨沸騰,成為明代弊政之一。
稅珰制度加劇了明代官民矛盾,宦官借征稅之名盤剝百姓,甚至幹預地方行政,成為明末社會動蕩的誘因之一。
“稅珰”是明代特定曆史背景下的産物,反映了宦官幹政與財政制度的弊端。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明史·食貨志》或相關研究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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