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違背禮法。《新唐書·蔣乂傳》:“昔 魯侯 改服, 晉襄 墨縗,緣金革事則有權變。安有釋縗服,衣冕裳,去堊室,行親迎,以兇瀆嘉,為朝廷爽法?”
“爽法”是漢語中一個較為罕見的複合詞,其含義需結合單字訓诂與曆史語用進行解析。《說文解字》釋“爽”為“明也”,指光線透亮的狀态,後引申出“暢快”“舒適”等情感體驗,如《左傳·昭公三年》載“二惠競爽”即取清明通達之意。而“法”在《康熙字典》中被訓為“刑也,平之如水”,既指律令制度,也包含方法論層面的規範體系。
從構詞邏輯推演,“爽法”可作兩種解讀:一是指使人身心暢達的方法論,如《黃帝内經》所述“法于陰陽”的養生之道;二為古代律令體系中特指條文清晰、量刑公允的司法準則,此類用法在《唐律疏議》等法典中可見類似表述範式。現代《漢語大詞典》未單獨收錄該詞條,但在方言調查報告中存在“爽法”表辦事利落之義的語料記錄,這與其構詞語素的核心語義具有内在關聯。
“爽法”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違背禮法,具體可從以下角度分析:
《新唐書·蔣乂傳》記載,蔣乂曾批評某些行為“釋縗服,衣冕裳……為朝廷爽法”,即指責對方在服喪期間違背禮制進行婚嫁,屬于“以兇渎嘉”(用喪事亵渎吉事)的失禮之舉。
該詞多用于古代文獻中,描述對禮制、法規的違背,帶有貶義色彩。例如古代官員上書勸谏時,可能用“爽法”強調行為的不合規性。
“爽”的常見義項包括:
提示:該詞現代已較少使用,如需更詳細文獻例證,可參考《新唐書》原文或古代禮法相關研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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