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向官府交代、說明本人或别人的犯罪情實。《東觀漢記·張禹傳》:“ 禹 以 宰士 惶恐首實,令自緻 徐 獄。”《魏書·刑罰志》:“又驗諸證信,事多疑似,猶不首實者,然後加以拷掠。”《明史·石璞傳》:“童子首實,果二道士匿婦槁麥中。”
"首實"是一個古漢語詞彙,現多用于法律或曆史文獻語境,其核心含義為主動坦白罪行并如實交代犯罪事實。以下從漢語詞典角度分層次解釋其詳細含義:
首
指"自首",即主動向官府或司法機關投案。《說文解字》:"首,頭也",引申為"開端、主動陳述"。
來源:許慎《說文解字》(中華書局影印本)。
實
指"如實、真實"。《玉篇》:"實,誠也",強調供述内容需真實無欺。
來源:顧野王《玉篇》(宋刻本《大廣益會玉篇》)。
在傳統律法中,"首實"特指罪犯主動投案并完整供述罪行 的司法行為,區别于被動審訊。例如:
來源: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中華書局,1983年);《欽定大清律例》(乾隆武英殿刻本)。
現代漢語中,"首實"仍保留"坦白"之義,但多用于書面語或曆史研究。例如:
"犯罪嫌疑人經政策教育後,主動首實了全部犯罪經過。"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首"字條下釋義。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詞典》詞條對比。
古代律法原文:
《唐律疏議》卷五:"自首不實不盡,以不實不盡之罪罪之。"(強調"首實"需完整真實)
來源:中華書局點校本《唐律疏議》。
現代詞典釋義:
《漢語大詞典》:"首實,猶言自首并如實交代。"(上海辭書出版社,1994年)
來源:羅竹風主編《漢語大詞典》第12卷。
"首實"是融合"主動投案"與"如實供述"雙重行為的法律術語,其權威釋義需結合古代律法條文及現代詞典互證,方符合原則。
“首實”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主要用于法律或司法語境中,以下是詳細解釋:
指向官府交代、說明本人或他人的犯罪事實。該詞強調主動或被動地陳述案件的真實情況,常見于曆史文獻和司法記錄中。
“首實”是古代司法體系中的術語,強調對犯罪事實的陳述,常見于案件審理或官員奏報。其含義與現代法律中的“自首”“供認”有一定關聯,但更側重官方語境下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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