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ake in prison;take into custody] 指關進監牢
關進監獄。 明 沉德符 《野獲編·台省·按臣笞将領》:“ 熊 ( 熊之岡 )即于馬上褫 佟 下,就地綑打一百收監。”《老殘遊記》第二十回:“ 許亮 同 王二 兩人作證,自然一堂就訊服了,暫且收監。” 阿英 《灰色之家》八:“那個孩子是因為什麼案件收監的我不知道。”
“收監”是法律術語,指将罪犯依法關押至監獄執行刑罰的執法活動。以下是詳細解釋:
收監是指公安機關或監獄依據法院判決,将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依法關押入監,标志着刑罰執行的開始。其法律依據主要包括《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交付執行程式)和第二百六十八條(暫予監外執行後收監情形)。
收監是刑罰執行的起點,通過嚴格程式确保懲罰與改造的有效性,維護司法權威。
收監是一個詞彙,用來描述把犯人或違反法律規定的個體限制在特定場所的行為。收監也可以指在監獄或類似設施中監禁罪犯的行為。
收監由“攴”和“⻏”兩個部首組成,部首攴表示打擊或用力,部首⻏表示人的形狀。在拆分筆畫上,收監共有14個筆畫。
收監這個詞最早出現在《史記·卷二》記載的商湯收監太廟賊臣的故事中。後來,這個詞逐漸被廣泛運用于法律系統中,用以描述對違法人員的限制和監護行為。
收監的繁體字為「收監」。
據《康熙字典》所載,古代寫作「收今」。
1. 某某犯人因犯罪行為被收監。
2. 這個監獄負責收監、教育和改造罪犯。
3. 政府決定将該犯人收監以保護社會安全。
收監可以組成以下詞彙:
1. 收監人:負責監管和管理被收監人的人員。
2. 收監所:收容、管理犯人的地方。
3. 收監措施:采取的限制犯人自由的措施。
近義詞包括:監禁、關押、囚禁。
反義詞包括:釋放、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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