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誓作證。 明 海瑞 《吳吉祥人命參語》:“ 拱翠 應對官府,衆人隨聲和同,復讎有機,故對衆誓證。”
誓證是漢語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立誓來證明某事真實或承諾履行責任,具有法律與道德的雙重約束力。以下從語義、用法及權威來源分述:
字義構成
組合後,“誓證”強調以誓言作為擔保的證明行為,常見于法律、宗教或重大契約場景。
古典用例
古代文獻中,“誓證”多用于司法程式或盟約。例如《周禮·秋官·司盟》記載訴訟時需“立誓證言”,即通過宣誓确保證詞真實性。
法律領域
指當事人或證人通過宣誓保證陳述的真實性,具有法律效力。如訴訟法中“宣誓作證”制度(現代法律術語“sworn testimony”的漢譯)。
宗教與文化
在宗教儀式(如道教齋醮、民間盟誓)中,“誓證”指向神明立誓以自證清白或踐行承諾,體現神權監督下的信用機制。
釋為:“以誓言為證;立誓保證。” 收錄于第7卷第1286頁(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94)。
注解:“通過宣誓證明事實或承諾。”(商務印書館,2014)。
現代漢語中,“誓證”亦可引申為以生命、名譽等為擔保的鄭重承諾。例如:“他以人格誓證所言非虛”,凸顯誓言的道德約束力(語用實例參考《現代漢語規範詞典》)。
參考資料原文來源:
“誓證”是一個漢語詞語,現從以下方面進行詳細解釋:
1. 基本釋義
拼音為shì zhèng,指通過發誓的方式作證,強調以誓言作為證明依據。該詞由“誓”(表決心)和“證”(證明)構成,結構為上下+左右組合。
2. 引證與用法
明代海瑞在《吳吉祥人命參語》中記載:“拱翠應對官府,衆人隨聲和同,復讎有機,故對衆誓證。”,說明古代司法場景中,誓證用于強化證詞的可信度。現代法律領域,其含義接近“宣誓證言”(英文:affidavit evidence)。
3. 字義分解
4. 應用場景
多用于需要強化證詞真實性的場合,如古代公堂對質、現代法律文書中的宣誓聲明等。例如:“梁漢文拒絕發誓證明清白”,體現其維護個人清白的用途。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司法案例或現代法律術語,可參考、5、7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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