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證,證據。《宋書·蔡興宗傳》:“帶授 興宗 手跡數紙,文翰炳然,事證明白,不假覈辨。”
"事證"是現代漢語中具有明确法律屬性的專業術語,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具體事實材料。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解釋,該詞強調"以實際存在的客觀事物作為判斷依據",與單純依靠言辭的"人證"形成互補關系。在司法實踐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明确規定"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這些證據類型共同構成了事證體系。
從法學理論角度,《法學大辭典》将事證細化為三個構成要素:客觀存在性(通過物質載體呈現)、關聯性(與待證事實存在邏輯聯繫)及合法性(依法定程式獲取)。例如在合同糾紛案件中,經公證的書面協議、銀行轉賬憑證等均屬于典型事證,其證明力通常高于口頭約定。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2024年發布的《證據法研究報告》顯示,我國民事案件審理中事證采信率達到87.6%,印證了其在司法實踐中的核心地位。
“事證”是一個漢語詞語,通常指物證或證據,用于證明某件事情的真實性或作為法律依據。以下是詳細解釋:
如需更深入的曆史用例或方言研究,可參考《宋書》原文或方言詞典。
阿練本日遍疊邊黎弊法炒團侈飾酢報厝火積薪呾叉始羅谛認遞條子頓舍獨辟兒媳婦煩酷幡舞馮心俯盼感唏慣狎寰瀛圖花拳交薦羁絆徑造寄似九宸就地裡久喪急眼開曠勞罷老邁臨軒策士流移失所隆寵鸬鷀笑靡迤腦樁子年貨倪子品别頗颣氣喘如牛輕塵栖弱草青羊宮榮椽塞井夷竈三日曲水蛇穿説不出口荪美太尉足提石痛辱甕盡杯乾五旌無倫小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