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ost property]丢失的物品
失物招領處
被竊或遺失的物品。《古今小說·宋四公大鬧禁魂張》:“ 姑蘇 賊人 趙正 ,拜禀大尹尚書:‘所有 錢 府失物,係是 正 偷了。’” 王西彥 《魚鬼》:“一雙仿佛從不轉動的眼睛,總是凝視着地,好象在找尋什麼失物,又好象在猜測大地永恒的秘密。”
失物
一、基本釋義
“失物”指因疏忽而丢失的物品,屬名詞性結構,通常用于描述所有權人暫時脫離占有的動産。例如:“他在車站登記了失物信息。”
二、詞源與結構分析
二字組合後,字面意為“丢失的物品”,隱含“可被尋回”的潛在屬性,常見于“失物招領”等固定搭配。
三、法律語境中的延伸含義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失物”與“遺失物”概念關聯。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此處“遺失物”即法律術語化的“失物”,強調所有權明确但占有暫時分離的狀态。
四、社會應用場景
權威參考文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發布.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失物"詞條釋義.
注:内容嚴格依據漢語語義學及現行法律條文,釋義與用例均來自權威文獻,确保學術性與實用性統一。
“失物”是一個漢語詞彙,具體含義及用法如下:
指被竊或遺失的物品,即因各種原因脫離所有者控制的財物。例如:“尋找失物”“失物招領處”等場景中均指代此類物品。
通過綜合多個來源,以上内容涵蓋了“失物”的定義、用法及實際應用場景。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層面的失物處理規則,可參考相關法律條文或咨詢專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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