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ost property]丢失的物品
失物招領處
被竊或遺失的物品。《古今小說·宋四公大鬧禁魂張》:“ 姑蘇 賊人 趙正 ,拜禀大尹尚書:‘所有 錢 府失物,係是 正 偷了。’” 王西彥 《魚鬼》:“一雙仿佛從不轉動的眼睛,總是凝視着地,好象在找尋什麼失物,又好象在猜測大地永恒的秘密。”
“失物”是一個漢語詞彙,具體含義及用法如下:
指被竊或遺失的物品,即因各種原因脫離所有者控制的財物。例如:“尋找失物”“失物招領處”等場景中均指代此類物品。
通過綜合多個來源,以上内容涵蓋了“失物”的定義、用法及實際應用場景。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層面的失物處理規則,可參考相關法律條文或咨詢專業機構。
《失物》是一個漢字詞語,指的是失去的物品或遺失的東西。它可以用來形容丢失的貴重物品、丢失的日常用品等。失物一詞常常出現在尋找失物、發表失物招領等相關活動中。
失物的拆分部首是“夭”,而它的總筆畫數為“7”。
失物一詞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漢字演變而來。它是通過将表示“白天未到就已經落下的陽光”的部首“昔”放在表示“兇險”的部首“夭”之上,形成了“失”字。接着,再把表示“容器”的部首“宀”放在“失”的下方,形成了“失物”這個詞語。
失物的繁體字為「遺物」。
在古代,漢字的寫法存在一些變化。以失物為例,古時候的寫法中将它寫成“㝠物”,讀音為“shi wu”,其中“㝠”是失物的古代字形。
1. 我在公園撿到了一件失物,請失主盡快來領取。
2. 她發現她的錢包不見了,上網發布了一條失物招領的信息。
1. 失而複得:形容原本丢失的東西又找回來。
2. 失散:指分散、分開。
3. 失職:指工作責任沒有盡到。
1. 喪失:指失去、遺失。
2. 遺失:指失去、丢失。
得物:與失物的意義相反,指得到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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