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去權力。 唐 韓愈 《順宗實錄四》:“由是天子益信 延齡 ,而不直 贄 ,竟罷 贄 相,以為太子賓客…… 延齡 疏言 贄 等失權怨望。”《老殘遊記》第十一回:“我也常聽父親説起,現在玉帝失權,阿修羅當道。”
"失權"作為漢語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三個層面解析:
一、基本詞義構成 "失"表示喪失、失去,"權"指權力或權利,組合後表示主體原有法定資格或支配能力的喪失。《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失去權力或權利"的簡明解釋。
二、法律實務應用 在法學領域,該詞特指民事主體因特定事由導緻的權利能力減損,例如《法學大辭典》指出"失權制度常見于商事法規,如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時表決權的限制"(上海辭書出版社,1998)。典型場景包括:
三、政治學延伸含義 《政治學詞典》記載其可指代政權更疊中統治集團實際控制力的衰退過程,這種釋義常見于曆史政治文獻(人民出版社,1986)。例如清末皇權體制的瓦解常被描述為"統治集團逐步失權的過程"。
四、日常語用差異 在非專業語境中,該詞可能被泛化使用,如"家長失權"指代家庭教育主導權的弱化現象,此用法多見于社會評論領域。但嚴格而言,此類用法不符合法律術語規範。
“失權”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多重含義,主要可分為以下兩類:
指個人、組織或政權因被罷免、解職、剝奪等原因失去原有權力或統治地位。例如:
在法學中,“失權”特指因未及時行使權利導緻權利喪失:
若需進一步探讨法律細節或曆史案例,可參考相關文獻或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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