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reak off an engagement] 取消婚約
解除婚約。《初刻拍案驚奇》卷十:“ 金朝奉 大喜道:‘但得退婚,不緻在下受累,那在乎這幾兩銀子!’”《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五一回:“如果肯退婚時,看他是個什麼材料,就在公司裡派他一個差事。” 李劼人 《死水微瀾》第六部分四:“ 蔡興順 那方的退婚話,她自己去說,包答應。”
退婚指男女雙方或其中一方在訂立婚約後,單方面或共同解除婚約的行為。以下是基于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退婚指解除已訂立的婚約關系。古代婚約具有法律效力,退婚需履行特定程式;現代法律中,婚約雖無強制約束力,但解除時可能涉及財産糾紛。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2016年,第1321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2條明确禁止包辦婚姻,間接承認婚約解除的自由性。
雙方協商一緻可終止婚約,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若因一方過錯(如隱瞞重大疾病、欺詐)導緻退婚,另一方有權請求返還彩禮或賠償損失。
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條(彩禮返還規則)。
彩禮、貴重贈禮需根據實際情況返還,常見于司法實踐。
數據支持:據民政部2023年報告,婚約財産糾紛占基層法院婚姻類案件的17%。
退婚的核心含義是解除婚約關系,其法律後果與社會影響隨時代變遷而變化。現代司法側重保護個人自主權與財産權益,傳統文化影響則呈地域性差異。
權威參考來源:
“退婚”指解除已訂立的婚約,是傳統婚姻制度中的一種常見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含義
指男女雙方或其中一方在正式結婚前取消婚約關系。現代法律中,婚約本身不具備強制約束力,因此退婚通常通過協商或法律程式解除。
曆史背景
古代退婚多涉及家族利益,例如《初刻拍案驚奇》中金朝奉因利益糾紛提出退婚。傳統上需退還聘禮或賠償損失,如“但得退婚,那在乎這幾兩銀子”反映經濟補償的慣例。
現代適用
當代退婚原因更側重個人意願,如感情破裂、價值觀不合等。部分解釋提到女方主動退婚的情形,但法律上男女雙方權利平等。
相關概念
可通過等來源進一步了解曆史案例及文化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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