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唐 宋 時按一定比例在法定租賦外加收的或在官府出納時抽取的稅錢,為附加稅的一種。 宋 汪應辰 《論勘合錢比舊增重疏》:“人戶輸納官物,以錢陌取之者,曰頭子錢……頭子錢,本起於除陌錢,蓋 唐 五代 不得已之政,本朝因循未能盡革。”亦省稱“ 頭子 ”。 宋 葉適 《經總制錢一》:“其時所在艱窘,無以救急,故減役錢,除頭子,賣糟酵以相補足。”《續資治通鑒·宋神宗熙甯七年》:“役錢每千納頭子五文,凡修官舍、作什器、夫力、輦載之類,并用此錢。”
(2).聚賭抽頭所抽的錢。 清 曾國藩 《求阙齋讀書錄·文獻通考》:“近世賭6*博者百錢取五文入公,亦曰頭子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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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子錢"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曆史含義的財政術語,指宋代在正稅之外附加征收的行政手續費。該詞最早見于《宋史·食貨志》,其定義可從三方面解析:
制度屬性 宋代官府在辦理土地交易、錢糧解送等公務時,按比例向民衆征收的附加費用,屬于非正式稅收體系。每貫錢收取五至十文不等,主要用于支付胥吏的勞務報酬。
功能演變 初始作為辦公經費補貼,逐漸演變為地方財政的重要補充。北宋時期已形成"凡公家出入,皆取百錢"的定制,至南宋發展為中央認可的財稅項目。
語義流變 現代漢語中該詞保留着"附加費用"的引申義,但已脫離財稅專業術語範疇,多用于形容非正規收取的附加款項。這種語義轉化體現了漢語詞彙在曆時維度中的能産性特征。
“頭子錢”是古代經濟與市井文化中的常見詞彙,具體含義需結合曆史背景分析,主要包含以下兩層解釋:
起源與發展
頭子錢最早見于唐代,作為租賦外的附加稅。宋代延續此制,官府在征收正稅時按比例額外加收,或在財政出納過程中抽取一定比例資金。例如,五代後唐時期,每袋糧食需加收8文錢,其中3文作為倉司管理費用,體現出附加稅性質。
功能與争議
宋代汪應辰指出,頭子錢源于唐代“除陌錢”,最初是因財政困難采取的臨時措施,但後世沿用未革,逐漸成為常态稅收。南宋時期,官府在幾乎所有收支中均收取頭子錢,進一步擴大了其適用範圍。
市井文化中的含義
在民間聚賭時,組織者從赢家所得中抽取一定比例的費用,稱為“頭子錢”或“頭錢”。例如清代曾國藩提到“百錢取五文入公”的抽頭規則,與附加稅的運作邏輯類似。
文獻記載
《儒林外史》《官場現形記》等明清小說中多次提及“頭錢”,印證了這一用法的普遍性。例如賭局中常将抽取的頭子錢用于招待或貼補參與者。
需注意“頭子錢”與“頭錢”的區别:前者多指稅收或抽頭,後者在漢代還特指人口稅或博具(如銅錢賭具),兩者含義有部分重疊但不可完全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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