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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的意思、投案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投案的解釋

[give oneself up (surrender oneself)to the police;turn oneself in] 犯法的人主動到司法機關或公6*安機關交代自己的所犯罪行

詳細解釋

自行前往司法機關或公6*安機關報告作案情況聽候處理。 章裕昆 《文學社武昌首義紀實》:“越二日, 海鳴 投案。幸得各報聲援,兩人均判徒刑一年半寝事。” 柳青 《創業史》第二部第八章:“我辦下啥錯事要到鄉上去投案?”

詞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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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解析

投案指犯罪嫌疑人或違法行為人主動向司法機關或有關部門交代自己的罪行,并自願接受審查和處理的行為。其核心在于行為的主動性和自願性,是自首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1. 基本含義: 指犯法的人主動到司法機關或相關部門交代自己的違法事實,聽候處理。這體現了行為人對其違法行為的認識及願意承擔法律責任的意願。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

  2. 法律特征: 在法律層面,投案通常被視為“自首”的起始行為或關鍵環節。其法律特征包括:

    • 主動性:行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主動将自己置于有權機關的控制之下。
    • 直接性:行為人親自前往特定機關(如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或其所在單位、基層組織等)。
    • 目的性:目的是交代自己所犯的罪行。
    • 接受審查:願意接受司法機關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來源:《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3. 構成要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構成(視為)自首的投案需滿足:

    • 自動投案:在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有關機關或個人投案。
    • 如實供述:投案後需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滿足以上兩點,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網絡擴展解釋

“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或違法者主動向司法機關或公安機關報告自己的作案情況,并自願接受處理的行為。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詳細解釋:

一、基本定義

  1. 行為性質
    投案是犯罪嫌疑人自願前往司法機關或公安機關,陳述犯罪事實并等候處理的過程。這一行為強調“主動性”,即未經強制措施或通緝即主動配合調查。

  2. 法律意義
    投案是構成“自首”的前提條件。但僅投案不構成自首,需同時滿足“如實供述罪行”的要求。例如,投案後隱瞞事實或避重就輕,則無法認定為自首。


二、法律認定情形

根據司法解釋,以下情況可視為自動投案:


三、與自首的關系


四、注意事項

  1. 時間節點
    投案需在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前完成,例如傳喚、拘留前。

  2. 法律程式
    投案後需配合調查,若中途反悔或隱瞞事實,可能失去自首認定資格。


“投案”是司法程式中的關鍵環節,體現犯罪嫌疑人悔過态度,但需結合後續行為才能産生法律效果。如需更具體的法律條文或案例,可參考《刑法》第六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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