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禮;行賄。 明 何良俊 《四友齋叢說·史三》:“内豎 王敬 挾臣采藥 江 南,橫索貨寶,痛箠吏民, 吳 越 大被其害。嘗覓金蜈蚣,拷訊無有,裡胥通賄乃喜。” 清 吳振棫 《養吉齋叢錄》卷四:“解元 許秉智 ,書吏子也,通賄得元。” 清 葉夢珠 《閱世編·士風》:“縉紳或有竿牘之私,而無通賄之事。”
通賄是漢語中具有明确法律屬性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財物或其他利益輸送實現不正當目的的行為。該詞由“通”(疏通、連接)與“賄”(賄賂)組合而成,詞性為動詞,現代漢語标準發音為tōng huì。
從漢語詞典釋義與法律實踐角度分析,通賄包含以下三層内涵:
需特别注意的是,通賄與普通饋贈存在本質差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若財物價值超過三萬元且存在權錢交易事實,即達到刑事立案标準。這一判定标準體現了法律對通賄行為從“量”到“質”的嚴格界定。
“通賄”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基本含義為通過行賄或賄賂的手段達成目的,常用于描述官場腐敗或非法利益交換行為。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古代官場腐敗:
該詞起源于中國古代官場,官員常通過行賄謀取私利。例如,明代何良俊《四友齋叢說》記載,地方官吏因“通賄”逃避刑罰;清代吳振棫《養吉齋叢錄》提到科舉考試中“通賄得元”的現象。
現代語境:
多用于法律、新聞報道等領域,指代貪污受賄、權錢交易等違法行為。例如,描述官員接受企業賄賂以換取政策便利。
通賄行為不僅違背道德,更觸犯法律。中國《刑法》明确規定行賄罪與受賄罪的刑事責任,強調“行賄受賄一起查”的反腐原則。公民應通過合法途徑維護權益,拒絕參與任何形式的賄賂。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案例或法律條款,可參考來源網頁中的古籍原文及法律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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