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he president of a law court;president judge] 法庭的首席法官
(1).古代貴族宴飲時監禮之官。《禮記·投壺》:“司射、庭長及冠士立者,皆屬賓黨。” 鄭玄 注:“庭長,司正也。” 孔穎達 疏:“案鄉飲酒将旅之時,使相為司正,在庭中立於觶南北面,察飲酒不如儀者。故知庭長,司正也。”
(2).法院開庭時主持審判的官員。
庭長在現代漢語詞典中的核心釋義指法院審判庭的負責人,是審判組織中的核心角色,負責主持法庭審理活動并主導審判程式。其具體含義可從以下權威來源獲得佐證: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明确将“庭長”定義為:“法院中審判庭的負責人。” 這一定義強調了庭長在法院内部審判庭這一特定組織單元中的領導地位。
《法學大辭典》 進一步闡釋其職能:“庭長是審判庭的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協調本庭的審判工作,主持合議庭對重大疑難案件的評議,并依法擔任審判長審理案件。” 這突出了庭長在案件分配、審判協調及重大案件審理中的核心作用。
《辭海》(第七版) 從司法體系角度補充:“在實行合議制的法庭中,庭長通常直接擔任審判長或指定審判員擔任審判長,确保庭審程式合法、有序進行。” 這體現了庭長對法庭程式規範性和審判質量的監督職責。
《法律辭典》 強調其權威性:“庭長作為法院内設審判機構的首長,需具備較高的法律專業素養和審判經驗,其任命需經法定程式。” 此定義印證了庭長職位的專業性與程式合法性要求。
“庭長”是法院審判庭的行政與審判事務主管,兼具案件審理、團隊管理、程式監督三重職能,其核心權威源于法律授權與專業資質。
庭長是法院内部審判機構的負責人,其含義和職責可從以下維度解析:
法律定位
庭長屬于法官序列,是法院内設審判庭(如刑事庭、民事庭)的首席法官,需由具備法官資格的人員擔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庭長與院長、審判員等共同構成行使審判權的司法人員群體。
層級設置
我國法院體系(基層法院、中級法院、高級法院、最高法院)均分設不同審判庭,每庭設庭長1人,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幹。例如基層法院的庭長一般為科級。
審判管理
業務指導
行政管理
古代“庭長”曾指宴會監禮官(如《禮記》中的“司正”),現代司法體系确立後演變為審判機構負責人。民國時期大理院設庭長,屬簡任官,現制度延續了職能框架但調整了級别設置。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法院的庭長級别或工作流程,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及法院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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