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租寓之所。 宋 孔平仲 《孔氏談苑·停居主人省言語》:“ 真皇 上僊,執政因對奏 寇準 與南行一郡, 丁謂 至中書雲:‘ 雷州 司戶。’ 王曾 參政雲:‘適來不聞有此指揮。’ 丁 雲:‘停居主人宜省言語。’ 王 悚息而已。蓋 王 是時僦 寇 宅而居。”《宋史·丁渭傳》作“居停”。
(2).靜止。 宋 周煇 《清波别志》卷下:“案《西域傳》, 河 有兩源,合注 蒲昌海 ,其水停居,皆以為潛行地中,南出 積石 。”
"停居"是漢語中一個較為少見的複合詞,其含義需從語素拆解和文獻用例綜合分析。《漢語大詞典》收錄該詞,解釋為"停止并居住",強調行為的中止與空間的駐留雙重含義。例如《宋書·王僧達傳》有"停居墓所"的表述,指代在特定地點停留居住。
從構詞法分析,"停"本義為靜止,《說文解字》釋作"止也";"居"在甲骨文中象人曲胫蹲踞形,《周易·系辭下》引申為"居處"。二字組合後形成偏正結構,既包含動作的終止性,又帶有空間存在的持續性特征,常見于描述遷徙過程中的階段性駐留。
在古代文獻中,該詞多用于公文或史書記載,《唐律疏議·戶婚》規定"過所文書須載停居時日",顯示其作為法律術語的規範用法。現代漢語中,該詞主要保留在方言和特定專業領域,如民族學研究中的遊牧民族"冬窩子停居"現象描述。
(文獻依據:《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唐律疏議》中華書局1983年版;《中國民族史》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停居”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有以下兩種解釋:
指暫時租住的住所或寄居的地方。該用法在古代文獻中較為常見,例如《宋史·丁渭傳》記載的“停居主人”即指租住房屋的主人。
例句:
“王曾僦寇宅而居,丁謂稱其為‘停居主人’。”(出自宋代孔平仲《孔氏談苑》)
表示事物處于靜止不動的狀态,常用于描述自然現象或抽象概念。例如宋代周煇在《清波别志》中提到河水“停居”後潛流地下。
例句:
“河水停居,潛行地中。”(描述水流靜止後轉入地下)
建議參考權威古籍或《漢典》等工具書進一步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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