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押送人犯或財物。 明 李東陽 《雜記》卷九:“近因皇親家人奏愬畿民侵佔田土,祇憑一面之詞,輒為出給提解來京。” 明 沉德符 《野獲編·府縣·知府賜敕》:“所屬作奸害民者,即提解來京。” 清 嚴有禧 《漱華隨筆·陸先生》:“一切刑名錢穀,務持大綱。無益繁文,俱宜省去……多一番提解,則多一番拖欠。”
提解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司法背景的複合動詞,其核心含義指押送犯人,尤其強調将犯人從下級官府押送至上級官府或指定地點接受審理或處置的過程。以下是其詳細釋義:
本義:押送犯人
指官府依法将涉案人員(多為囚犯或嫌犯)從一地押送到另一地進行審訊、關押或執行判決。這一行為常見于古代及近代司法文書,強調官方強制性的移送程式。例如:“将人犯提解至省城複審。”
來源:《漢語大詞典》(漢語大詞典出版社)釋義為“押送人犯”。
引申義:押送與交付
在更廣泛的語境中,“提解”可泛指将人或重要物品(如贓物、文書)從原處提取并押送至目的地進行交接或處理,側重于“提取”和“解送”兩個動作的結合。
來源:《辭海》(上海辭書出版社)在相關司法詞條中涉及此概念。
曆史與制度背景
“提解”一詞的使用與中國古代司法制度密切相關,尤其在明清時期,上級官府(如按察使司、刑部)常下令“提解”地方案件的人犯或卷宗進行複核(“秋審”、“朝審”等),體現了司法體系中的層級監督。
來源:參考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史學研究院關于明清司法制度的研究論述。
構詞與語義分析
二字組合強化了“強制移送”的官方行為屬性。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第7版)對“提”、“解(jiè)”的獨立釋義及複合詞生成規律。
例句佐證:
“知縣聽得巡按禦史要來提解,心下着忙,連夜備了文書,将一幹人犯解到府裡。” ——《儒林外史》(此例體現了上級提審、下級解送的司法流程)。
“提解”是一個具有明确司法行政色彩的動詞,其核心語義始終圍繞官方強制押送移交(尤指人犯)這一行為展開,并深深植根于中國傳統司法實踐之中。
“提解”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tí jiě,其含義和用法如下:
明·李東陽《雜記》卷九:“近因皇親家人奏愬畿民侵佔田土,祇憑一面之詞,輒為出給提解來京。”
這裡的“提解”指因土地糾紛将涉事人員押送京城審理。
明·沈德符《野獲編·府縣·知府賜敕》:“所屬作奸害民者,即提解來京。”
此處指地方官員若違法,需押解至京城受審。
部分資料(如)提到“提解”有“解釋問題來龍去脈”的含義,但此用法缺乏廣泛文獻支持,可能是特定語境下的引申或誤用,建議以押送財物、人犯為核心釋義。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司法流程或具體案例,可參考明代《野獲編》等史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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