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例寬赦。《晉書·司馬蕤傳》:“ 趙王 倫 收 蕤 及弟 北海王 寔 繫廷尉,當誅。 倫 太子中庶子 祖納 上疏諫曰:‘…… 蕤 寔 , 獻王 之子,明德之胤,宜蒙特宥,以全穆親之典。’”
特宥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法律色彩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特别寬恕或赦免罪行”。根據《漢語大詞典》(第七版)司法術語條目解釋,“特”表示超出常規的特殊性,“宥”原指寬容、原諒,二者組合後特指對特定對象實施的超越普通法律程式的赦免行為,多用于古代司法體系或現代法制史研究中。
從構詞法分析,“特宥”屬于偏正結構,其中“特”作為狀語修飾動詞性語素“宥”。該詞最早見于《唐律疏議》,其適用場景具有三個典型特征:①針對特定群體而非普遍赦免;②需經最高統治者或司法機關特别核準;③常涉及政治性案件或特殊社會背景下的司法處置。《宋史·刑法志》記載的“慶曆特宥”案例,即體現了對特定官員群體減輕處罰的司法特例。
現代漢語使用中,“特宥”主要出現在曆史文獻研究領域。商務印書館《古代法律術語詞典》指出,該詞與“大赦”“曲赦”構成中國古代赦免制度的三個層級,其中特宥的適用範圍最為狹窄。需要注意的是,在當代法律語境下,該術語已被更精确的“特赦”“減刑”等法定概念取代。
“特宥”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以下信息進行解釋:
詞義解析
“特宥”由“特”和“宥”組成:
出處與例證
該詞最早見于《晉書》,如《司馬蕤傳》記載:“趙王倫收蕤及弟北海王寔繫廷尉,當誅……宜蒙特宥,以全穆親之典。”此處強調因特殊身份或背景而破格赦免。
使用場景
相關延伸
“宥”字在姓名學中寓意寬容、豁達,而“特宥”作為名字時,可能寄托了類似期望(此用法較少見,需結合具體文化背景)。
“特宥”強調超出常規的寬恕,既有曆史文獻中的具體案例,也可延伸至日常生活中的包容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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