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謄錄院下屬的具體辦事機構。由謄錄生用朱筆謄錄試卷,以謄本送交考官評閱。《宋史·選舉志二》:“入試日,一切不許傳遞……宜令封彌官躬親封鐍卷匱,士人親書幕曆投匱中。俟舉人盡出院,然後啟封,分類抄上,即付謄録所。” 商衍鎏 《清代科舉考試述錄》第二章第三節:“将所備謄録之卷連同士子試卷,用《千字文》編列紅號,每一百卷編一字號,攪亂次序用之……彌封所官親自鈐印,送謄録所。”
謄録所是中國古代科舉考試中的專職機構,主要負責試卷謄寫工作。該機構始設于宋代景德二年(1005年),《宋會要輯稿·選舉》記載其職能為"凡舉人試卷,皆封彌、謄録,别錄本送考官評定",通過将考生原卷重新抄錄成副本的方式,有效防止閱卷官識别字迹舞弊。
清代沿襲此制,《清史稿·選舉志》詳細記載謄録所人員"用書吏數百人,硃筆誄寫,嚴禁竄改",所有謄錄人員需在貢院封閉工作,直至放榜方得出場。謄録書手需通過專項考核,擅長楷書且無親屬應試者方可入選,這一制度設計被《中國科舉制度通史》評價為"古代文官考試防弊體系的重要環節"。
該機構的運行機制包含三重保障:一是謄寫使用統一朱色筆墨,二是設有專職校對官核驗副本,三是謄録本與原卷同步钤蓋騎縫章。這種制度持續實行九百餘年,直至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科舉制度廢止而終止。
謄録所是古代科舉考試中的重要機構,具體解釋如下:
謄録所是謄錄院的下屬辦事機構,主要負責在科舉考試中謄抄考生試卷,以防止閱卷考官通過筆迹辨認考生身份,确保評卷公正性。
謄録所制度最早可追溯至宋代。《宋史·選舉志二》記載:“俟舉人盡出院,然後啟封,分類抄上,即付謄録所”,說明其運作流程已形成規範。
這一機制體現了古代科舉的嚴密性和公平性追求,成為後世考試防弊的重要參考。部分網絡解釋将其引申為“比喻勤奮高效的辦事機構”,屬于現代語境下的擴展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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