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ive oneself up (surrender oneself)to the police;turn oneself in] 犯法的人主動到司法機關或公6*安機關交代自己的所犯罪行
自行前往司法機關或公6*安機關報告作案情況聽候處理。 章裕昆 《文學社武昌首義紀實》:“越二日, 海鳴 投案。幸得各報聲援,兩人均判徒刑一年半寝事。” 柳青 《創業史》第二部第八章:“我辦下啥錯事要到鄉上去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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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或違法者主動向司法機關或公安機關報告自己的作案情況,并自願接受處理的行為。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詳細解釋:
行為性質
投案是犯罪嫌疑人自願前往司法機關或公安機關,陳述犯罪事實并等候處理的過程。這一行為強調“主動性”,即未經強制措施或通緝即主動配合調查。
法律意義
投案是構成“自首”的前提條件。但僅投案不構成自首,需同時滿足“如實供述罪行”的要求。例如,投案後隱瞞事實或避重就輕,則無法認定為自首。
根據司法解釋,以下情況可視為自動投案:
時間節點
投案需在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前完成,例如傳喚、拘留前。
法律程式
投案後需配合調查,若中途反悔或隱瞞事實,可能失去自首認定資格。
“投案”是司法程式中的關鍵環節,體現犯罪嫌疑人悔過态度,但需結合後續行為才能産生法律效果。如需更具體的法律條文或案例,可參考《刑法》第六十七條。
《投案》是一個漢字詞語,意思是主動自首、自動投誠,通常用于指犯罪嫌疑人或逃犯向執法部門投降、認罪的行為。
《投案》的拆分部首是手(扌)和共(共)。它總共有11個筆畫。
《投案》一詞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具體始于《尚書·牧誓上》中的“背德投誠”一詞,後來逐漸演變為現代的“投案”的意思。在繁體字中,《投案》的寫法與簡體字相同。
在古代,漢字的書寫形态有所區别。根據《康熙字典》的記載,在古時代,《投案》的寫法為“投按”。字形結構稍有不同,但基本含義相同。
1. 這個逃犯最終決定投案自首,接受法律制裁。
2. 知錯能改是好事,你應該主動投案,不要等到被抓才悔過。
1. 自首:指主動向執法部門投案的行為。
2. 勸降:指勸說逃犯或敵方投降的行為。
投降、自動投誠、認罪、自動自首
逃亡、抵抗、抗拒、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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