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停止執行刑罰。《晉書·劉聰傳》:“ 聰 怒甚。 劉氏 時在後堂,聞之,密遣中常侍私敕左右停刑,於是手疏切諫, 聰 乃解。” 宋 程大昌 《考古編·春夏行刑》:“古者春夏不行刑,曰惡與天之生長相拂也,然或罪狀已白,停刑以待秋冬。”《清文獻通考·刑考十六·赦宥》:“凡省刑停刑諸條,有關於矜恤庶獄者,得敬謹特書,以昭曠典雲。”
“停刑”是一個法律術語,指在刑罰執行過程中暫時中止或停止執行刑罰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停刑的核心含義是暫時中止刑罰執行。例如死刑犯因發現新證據需重新審理時,法院可能決定暫停行刑。
現代法律體系中,停刑通常通過暫緩執行或死刑複核程式實現,需符合法定條件。例如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死刑案件需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綜合、3、4)。
注:如需了解具體法律條文或曆史案例,可參考《晉書》《清文獻通考》等原始文獻。
停刑是一個由兩個漢字組成的詞語,意思是暫時中止對犯人的刑罰執行。它的拆分部首為“亻”和“廷”,總共有10個筆畫。
停刑一詞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古代中國。在古代,刑罰多為酷刑,執行後果嚴重,有時甚至會導緻犯人死亡。因此,有時候為了保護犯人的生命和權益,法律會暫時停止對犯人的刑罰執行,給他們一定的緩刑期,這就是停刑。
在繁體字中,停刑的寫法與簡體字相同。
在古代,停刑的漢字寫法可能會有一些變化。根據古代《康熙字典》的記載,停刑的寫法為“停刑䅏”。這種寫法在現代已經不再使用,但是它的含義和使用方式與現代簡體字的停刑相同。
以下是幾個使用停刑一詞的例句:
停刑的組詞有停止、刑罰、執行等。停止表示暫時中止某種行動,刑罰指對犯人的法律懲罰,執行表示對法律的執行。
停刑的反義詞是繼續刑罰或執行刑罰。繼續刑罰意味着繼續對犯人執行判決,而執行刑罰是指對判決進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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