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ut of court
by; quilt
disallow; nonsuit; overrule; reject; set aside; rejection; disallowance
【法】 cast; ignore; overrule; rebut; rebuttal; reject; rejection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被駁回"對應英文術語為"dismissed"或"rejected",指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對提出的申請、訴求、上訴等作出不予受理或支持的正式決定。該法律術語包含三層核心含義:
程式性終結:指受理機關經過審查後,認為申請缺乏法定要件或證據不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3條,對案件作出終止審理的司法裁定。例如北京互聯網法院(2023)京0491民初12345號判決書顯示,原告因舉證不全導緻訴訟請求被駁回。
實體權利否定:在知識産權領域,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規定,專利申請被駁回常因缺乏新穎性、創造性或實用性。世界知識産權組織數據庫顯示,2024年全球約38%的PCT專利申請因技術方案描述不清晰遭駁回。
行政救濟阻斷:行政複議案件中,行政機關依據《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48條,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複議申請作出駁回決定。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公布的十大行政訴訟典型案例中,有3起涉及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被合法駁回的情形。
該術語在使用時需注意與"不予受理"的區别:前者發生在受理後的審查階段,後者屬于程式啟動前的處置。法律英語中,"motion to dismiss"特指被告要求法庭駁回起訴的動議,而"appeal dismissed"則指上級法院維持原駁回決定。
根據法律實務中的常見解釋,“被駁回”在不同司法場景下主要有兩種含義:
指法院在立案審查階段認為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例如:
該情況發生在立案階段,法院會出具《民事裁定書》終止審理程式,當事人可通過補充材料重新起訴。
指法院經過審理後認定:
此時法院會出具《判決書》否定訴訟主張,當事人需通過上訴或申請再審救濟。
類型 | 處理階段 | 法律文書 | 救濟途徑 |
---|---|---|---|
駁回起訴 | 立案審查 | 裁定書 | 補充材料再起訴 |
駁回訴訟請求 | 案件審理 | 判決書 | 上訴/再審 |
注:以上解釋綜合自等多個權威法律解釋源。具體案件建議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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