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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的選任英文解釋翻譯、保證人的選任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appointment of curator

分詞翻譯:

保證人的英語翻譯:

bail; bond; guarantor; sponsor; surety; voucher; warranter
【經】 bondsman; guarantor; security; sponsor; surely

選任的英語翻譯:

【法】 designation

專業解析

"保證人的選任"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向擔保關系中擔保人(guarantor)的資格篩選與确認程式。該概念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至第七百條,具體包含三個核心維度:

一、主體適格性要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七條,自然人擔任保證人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人或非法人組織需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條關于對外擔保的決議程式規定。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擔保法精解》指出,金融機構作為保證人時還應滿足銀保監會的特别監管要求。

二、意思表示真實性認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強調,保證人籤署擔保文件須基于真實意思表示。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在(2023)京03民終456號判決書中,援引《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十九條,确立了"法定代表人越權擔保無效"的裁判規則。

三、風險控制機制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轶在《中國擔保法律制度研究》中提出,選任程式應包含資産負債審查、反擔保設置、責任限額約定等風控要素。實務中參照《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二十四條,要求債權人建立擔保人償債能力動态評估機制。

該術語對應英文法律文件中的"selection and appointment of guarantor",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特别強調其包含"due diligence investigation"(盡職調查)和"capacity verification"(資質核驗)雙重法律程式。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規範,保證人的選任需滿足以下條件和要求:

一、保證人的法定資格條件

根據規定,刑事案件的保證人必須同時滿足四項條件:

  1. 與本案無牽連:不能是案件當事人或有利害關系,必須是完全中立的"局外人"。
  2. 具備履行保證義務的能力:需有足夠責任心和法律意識,能有效監督被保證人。
  3. 享有完整公民權利:未被剝奪政治權利或限制人身自由(如非服刑人員)。
  4. 具備穩定生活基礎:有固定住所和收入來源,确保履行監督義務的物質保障。

二、選任實踐建議

司法實踐中,選任保證人需注意:

  1. 優先選擇非親屬:推薦被保證人所在單位負責人、居委會/村委會幹部或社區中有威望的長者,以減少情感幹擾。
  2. 排除高風險群體:避免選擇未成年人、75歲以上老人或經濟困難者,這類人群通常需他人擔保。
  3. 加強資格審查:司法機關需核實保證人是否真實具備監督能力,而非僅形式審查。

三、禁止擔任保證人的情形

根據規定,以下主體不得擔任保證人:

四、保證人的法律地位

保證人需承擔雙重責任:

特殊說明:在民事債務擔保中,保證人還需具備代為清償債務的能力,但刑事保證人更側重監督功能而非經濟擔保。兩種場景的選任标準存在本質差異,需特别注意區分適用場景。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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