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ppointment of curator
bail; bond; guarantor; sponsor; surety; voucher; warranter
【經】 bondsman; guarantor; security; sponsor; surely
【法】 designation
"保證人的選任"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向擔保關系中擔保人(guarantor)的資格篩選與确認程式。該概念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至第七百條,具體包含三個核心維度:
一、主體適格性要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七條,自然人擔任保證人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人或非法人組織需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條關于對外擔保的決議程式規定。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擔保法精解》指出,金融機構作為保證人時還應滿足銀保監會的特别監管要求。
二、意思表示真實性認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強調,保證人籤署擔保文件須基于真實意思表示。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在(2023)京03民終456號判決書中,援引《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十九條,确立了"法定代表人越權擔保無效"的裁判規則。
三、風險控制機制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轶在《中國擔保法律制度研究》中提出,選任程式應包含資産負債審查、反擔保設置、責任限額約定等風控要素。實務中參照《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二十四條,要求債權人建立擔保人償債能力動态評估機制。
該術語對應英文法律文件中的"selection and appointment of guarantor",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特别強調其包含"due diligence investigation"(盡職調查)和"capacity verification"(資質核驗)雙重法律程式。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規範,保證人的選任需滿足以下條件和要求:
根據規定,刑事案件的保證人必須同時滿足四項條件:
司法實踐中,選任保證人需注意:
根據規定,以下主體不得擔任保證人:
保證人需承擔雙重責任:
特殊說明:在民事債務擔保中,保證人還需具備代為清償債務的能力,但刑事保證人更側重監督功能而非經濟擔保。兩種場景的選任标準存在本質差異,需特别注意區分適用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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