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合同英文解釋翻譯、保證合同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contract of guaranty
分詞翻譯:
保證的英語翻譯:
guarantee; assure; certify; warrant; ensure; pledge; secure; assurance
guaranty; surety; warranty
【經】 assurance; endorsement; guarantee; guaranty; recognizance; scure
secure; security; surely
合同的英語翻譯:
contract
【化】 contract; pact
【經】 compact; contract
專業解析
保證合同(Guarantee Contract)的漢英法律術語解析
一、術語定義
保證合同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約定承擔責任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1條)。其英文對應術語為:
- Guarantee Contract(通用法律表述)
- Suretyship Contract(側重從屬性擔保)
- Contract of Guarantee(英美法系常用)
二、核心法律特征
- 從屬性(Accessory Nature)
保證債務效力依附于主債務,主合同無效則保證合同無效(《民法典》第682條),但獨立保函(Independent Guarantee)除外。
- 單務性(Unilateral Obligation)
保證人對債權人承擔義務,債權人無需對等給付。
- 補充性(Subsidiary Liability)
保證人僅在債務人未能履行債務時承擔責任(一般保證情形),區别于連帶責任保證。
三、英文術語的適用場景差異
中文術語 |
推薦英文譯法 |
適用場景 |
一般保證 |
Ordinary Guarantee |
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
連帶責任保證 |
Joint Liability Guarantee |
債權人可直接要求保證人清償債務 |
最高額保證 |
Maximum Amount Guarantee |
對一定期間内連續債務的擔保 |
四、典型條款中英對照
保證範圍(Scope of Guarantee)
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民法典》第691條)。
保證期間(Guarantee Period)
未約定時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民法典》第692條)。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編第十三章"保證合同"(全國人大發布,2021年施行)
- Black's Law Dictionary: "Guarantee" 與 "Suretyship" 詞條釋義(Thomson Reuters)
- UNCITRAL《獨立擔保和備用信用證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注:因法律條文無直接可引用鍊接,來源标注采用法規名稱及機構名稱,确保專業權威性。)
網絡擴展解釋
保證合同是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達成的協議,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或承擔責任的合同。其核心法律特征和内容如下:
一、核心定義
保證合同是保證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約定,當債務人未能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特定情形時,保證人按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從屬性協議。
二、主要特征
- 從屬性:保證合同依附于主債權債務合同存在,主合同無效則保證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 要式性: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約定無效。
- 單務無償性:保證人單方面承擔義務,債權人無需支付對價。
- 諾成性:雙方意思表示一緻即成立,無需交付标的物。
三、合同内容
根據《民法典》規定,一般包含:
- 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如借款、貨物交付)及數額;
- 債務人履行期限:到期未履行則觸發保證責任;
- 保證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先執行債務人財産)和連帶責任保證(債權人可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
- 擔保範圍:默認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等,可另行約定;
- 保證期間:未約定則默認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6個月。
四、成立形式
- 單獨籤訂的書面合同;
- 主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 保證人單方出具書面保證書且債權人接受的。
五、保證人資格
需具備代為清償債務能力,包括符合條件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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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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