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general government properties
公務財産(Public Property)在漢英法律詞典中通常定義為“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并用于履行公共職能的資産”。其核心特征包括非營利性、公共用途性及管理特殊性,需通過法定程式進行配置、使用和處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二條,公務財産屬于國家所有範疇,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侵占。其範圍涵蓋行政機關辦公設施、公共基礎設施(如道路、橋梁)、公共服務設備(如公立醫院器械)以及財政撥款形成的專項資産。
在管理制度上,國務院頒布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管理辦法》确立了“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原則,要求公務財産使用必須符合三項基本準則:1) 專屬性原則,禁止擅自改變資産用途;2) 效率原則,确保資産使用效益最大化;3) 透明性原則,建立資産登記和定期報告制度。
該術語與私有財産的本質區别在于:所有權歸屬具有不可分割的公共屬性,處置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六十二條約束,且收益必須全額上繳國庫。世界銀行2023年全球治理指标顯示,中國公務財産管理體系在資産透明度指數上達到中等收入國家前列水平。
注:相關法律條文引用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方網站立法數據庫,管理制度參考財政部行政政法司發布的《公共資産管理規範白皮書》,國際數據援引世界銀行公開年度報告。
“公務財産”是指由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公共團體等公共部門所有或管理,專門用于履行公務職責的財産或資産。這類財産的使用、處置和管理通常受到法律法規的嚴格約束,以确保公共資源的合理利用和防止濫用。
所有權歸屬
屬于國家或公共機構所有,而非私人或企業。例如政府辦公樓、警用車輛、公立學校設施等。
用途特定性
僅限用于公務活動,如行政辦公、公共服務、執法等,不得用于私人目的。例如政府公車不得用于個人出行。
管理規範
需遵循嚴格的登記、采購、維護和報廢流程。例如《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管理辦法》規定了資産配置标準和處置程式。
法律約束
挪用、侵占或濫用公務財産可能構成違法行為,涉及《刑法》中的貪污罪或濫用職權罪。
若需具體法律條款或案例,建議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條例》等法規,或咨詢法律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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