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計】 community view
common; jointly; together
【經】 coordinate
intent; intention; purpose; will
【醫】 intention
在漢英詞典語境中,"共同意向"指多方主體通過協商達成的一緻意願表達,英語對應為"common intention"或"mutual intent"。該概念在法學領域具有特定内涵,根據《牛津法律詞典》釋義,指合同雙方對協議條款形成統一認知的心理狀态,是構成有效契約的核心要件。
商務實務中,《商務漢英詞典》将其定義為"談判各方在交易框架、合作模式等重大問題上取得的階段性共識",區别于具有強制約束力的正式協議,常以諒解備忘錄(MOU)形式呈現。語言學角度,《現代漢語詞典》英譯本指出該詞由"共同"(joint)與"意向"(intention)構成複合詞,強調群體決策過程中形成的集體意志。
民事法律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确共同意向需滿足三個要素: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内容具體确定、且存在相互知悉的溝通行為。該标準被收錄于《中國民法典》英漢對照版合同編釋義部分。跨文化交際領域,《國際商法比較研究》強調需注意不同法系對共同意向法律效力的認定差異,普通法系更注重書面證據,而大陸法系認可口頭約定的效力。
“共同意向”是由“共同”和“意向”組合而成的複合詞,其含義需從兩部分分别解析,再結合整體語境理解:
共同
意向
“共同意向”指多個主體共享的意圖或行為傾向,強調集體一緻性。具體表現為:
如需進一步了解“共同”的哲學内涵或“意向”的行為心理學分析,可參考、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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