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o-heirs; co-successor
【法】 coinheritance; coparcenary; parcenary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共同繼承人指在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中,同時或共同享有遺産繼承權利的兩個及以上自然人。其核心特征為多人共享同一被繼承人的遺産份額,需通過法定程式确認繼承權并分割遺産。以下從漢英法律術語角度解析:
共享繼承權
共同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産享有不可分割的共同權利,直至遺産分割完畢。例如,父母去世後,子女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自動成為共同繼承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1條)。
英文對應術語:Co-heirs / Joint heirs
法定或遺囑指定
英文術語區别:Statutory heirs(法定繼承人) vs. Testamentary heirs(遺囑繼承人)
漢語側重“共同性”
“共同”強調權利的統一性,繼承人間需協商處置遺産(如《民法典》第1132條要求分割協議)。
例:共同繼承人共同辦理不動産過戶登記。
英語強調“權利關聯性”
“Co-heirs”隱含繼承份額的潛在可分性(如《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Persons who inherit together)。部分英美法案例要求共同繼承人通過Probate(遺囑認證)程式明确各自份額。
遺産管理權
共同繼承人可推選代表管理遺産,但重大處分需全體同意(《民法典》第1145條)。
英文實務:Co-heirs may appoint an executor for estate administration.
債務連帶責任
繼承人以所得遺産實際價值為限,共同承擔被繼承人稅款及債務(《民法典》第1161條)。
英文術語:Joint liability for heir debts.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法律文本鍊接
北京大學出版社, ISBN 978-7-301-28689-4
最高人民法院網, 司法解釋庫
(注:部分鍊接需訪問官方數據庫獲取全文)
共同繼承人是指在被繼承人去世後,兩個或兩個以上依法享有繼承權的自然人共同繼承遺産的法律概念。以下是詳細解釋:
繼承人數要求
隻要繼承開始時存在兩個及以上合法繼承人,無論後續是否有人放棄繼承或被剝奪繼承權,均屬于共同繼承()。
遺産共有性質
共同繼承的遺産在法律上屬于繼承人共同共有,需通過協商或法定程式分割後才能轉化為個人財産()。
共同管理權
所有繼承人需共同管理遺産,包括保管、維護等義務()。
遺産分割權
各繼承人可隨時提出分割遺産,并對自己應繼承的份額享有處分權;其他繼承人對該份額有優先購買權()。
連帶債權債務責任
對遺産中的債權,繼承人可連帶主張權利;對債務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夫妻共同財産例外
若遺産屬于夫妻共同財産,除非遺囑明确指定隻歸一方,否則配偶方自動成為共同繼承人()。
共同共有理論
我國采用“共同共有說”,即遺産在分割前由全體繼承人共同所有,任何單方處置行為均需其他共有人同意()。
繼承方式分類
如需更具體的法律條文或案例參考,可查閱來源網頁(如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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