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general average expenditure
【經】 ga clause; general average
defray; disburse; expend; outgo; outlay; pay
【經】 disburse; disbursements; expenditure; outgo; outgoings; outlay; pay out
payout
共同海損支出(General Average Expenditure) 指在海上運輸中,當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産遭遇共同危險時,為維護共同安全、防止全損,船長有意且合理地采取特殊措施而産生的額外費用或犧牲。這些支出需由全體受益方(船東、貨主等)按獲救財産價值比例共同分攤。
特殊措施費用(Extraordinary Expenditure)
為解除共同危險主動産生的費用,如: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193條定義共同海損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中國海事案例裁判規則精粹》第15章。
財産犧牲(Sacrifice of Property)
為共同安全主動損毀財産,如:
來源: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共同海損理算規則》(北京理算規則)第1條。
分攤基礎(Basis of Contribution)
各受益方按獲救財産抵達目的港的淨值比例分攤損失。計算公式為:
$$ text{分攤金額} = frac{text{共同海損支出總額} times text{各方獲救財産價值}}{text{所有獲救財産總價值}} $$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199條。
國際規則適用
實踐中多參照《約克-安特衛普規則》(York-Antwerp Rules),其明确共同海損支出的認定标準(如規則X:避難港費用)。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亦将其作為重要參考依據。
法律文件
實務指南
國際規則
共同海損支出是海商法中特有的法律概念,指在海上運輸過程中,為解除共同危險而有意支付的特殊費用,需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攤。以下是詳細解析:
根據、、,共同海損支出需滿足以下條件:
根據、、,常見支出包括:
我國《海商法》第193條明确,共同海損費用須經共同海損理算程式确認,相關方可通過保險或擔保履行分攤義務。如需完整條款或案例,可參考、中的法律文獻及實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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