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nder reserve
keep down; reserve; retain; save; withhold; reservation
【計】 hold
【化】 retention
【醫】 retention
【經】 retain
chase; go after; pursue; recall; seek; trace
repay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保留追償權(Reservation of Rights)的法律釋義
一、術語定義與漢英對照
“保留追償權”指權利人(如債權人、保險公司等)在特定情況下暫不行使權利,但明确聲明未來保留要求賠償或補償的權利。其英文對應術語為Reservation of Rights (ROR),常見于法律文件、保險條款及商業合同中。
二、核心法律要素
權利暫緩行使
權利人基于協商、調查或程式需要,主動選擇延遲追償行動,但需以書面形式明确聲明保留權利。例如,保險公司在理賠調查期間可能發出《權利保留通知書》,避免因延遲處理被視為默認放棄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26條,保險人應及時核定理賠,但複雜案件調查期可延長。
未來主張的确定性
保留行為本身不消滅權利,而是确保權利人可在後續證據充分、條件成熟時啟動追償。典型場景包括:
參考:《民法典》第535條,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
三、應用場景與法律效力
四、權威文獻參考
當事人表明其特定行為不構成權利放棄,且保留主張原有權利的意思表示。
來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88頁。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
來源: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
五、關鍵區别:保留追償權 vs 權利放棄
特征 | 保留追償權 | 權利放棄 |
---|---|---|
意思表示 | 明示聲明保留未來權利 | 明示/默示放棄權利 |
法律後果 | 權利不消滅,可後續行使 | 權利消滅,不可恢複 |
舉證責任 | 需證明已有效發出保留聲明 | 需證明對方知曉放棄意圖 |
“保留追償權”是權利人維護自身權益的策略性法律行為,其有效性依賴于明示聲明及符合法定程式。實踐中需通過書面函件、合同條款等形式固定證據,确保權利可執行性。
保留追償權是指在法律關系中,權利主體未明确放棄向責任方追索債務或賠償的權利,但實際是否行使該權利需根據後續實際情況決定。以下是綜合法律依據和適用場景的詳細解釋:
保留追償權并非強制要求追償,而是表明權利人在一定條件下仍保有向責任方主張權益的資格。例如,保證人代債務人清償債務後,雖未立即追償,但保留未來行使追償的權利。這一權利常見于擔保合同、連帶責任等場景,如《民法典》第178條明确連帶責任人可被部分或全部追償。
追償權成立需滿足以下條件:
保留追償權≠必須追償。是否行使需根據實際情況判斷,例如:
保留追償權是法律賦予的“選擇性權利”,其行使需結合具體案情、債務人履約能力等因素綜合判斷。權利人可通過協商、訴訟等途徑實現追償,但并非強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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