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tracdict the defendant's witness
在漢英法律詞典框架下,“反駁被告的證言”指通過證據或論證否定被告方提供證詞的可信性(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該行為屬于訴訟抗辯策略,需遵循三大核心原則:
證據有效性
根據《聯邦證據規則》第607條,任何一方均可質疑證人可信度。反駁證據需滿足關聯性(relevance)與實質性(materiality)要求,例如提出被告證詞與物證時間線矛盾。
法律程式規範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59條要求反駁證據必須經法庭質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英美法系中,交叉詢問(cross-examination)是主要反駁手段,需遵守“不得誘導性問題”等規則。
邏輯論證結構
權威法律文書《麥考密克論證據》提出“T型反駁模型”:橫向攻擊證詞一緻性(如前後陳述矛盾),縱向瓦解證據基礎(如專家證言資質存疑)。典型例證包括提出監控錄像反制被告不在場聲明。
“反駁被告的證言”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原告或另一方通過法律允許的方式,對被告方提供的證人證言進行質疑和辯駁,以削弱其證明力或使其無效的行為。以下是具體解釋及方法:
證言的定義
證言指證人将其了解的案件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或證詞。其有效性需符合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
反駁的法律含義
反駁是提出反對理由以辯駁對方主張,需基于事實、邏輯和法律依據,常見于民事或行政訴訟中。
審查證言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分析證言的關聯性
判斷證言是否與案件争議焦點直接相關。若證言僅涉及無關細節,可主張其缺乏證明力。
尋找矛盾與反證
運用反駁技巧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依據或案例參考,可查看來源網頁(如華律網、律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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