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國民權利英文解釋翻譯、剝奪國民權利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denationalization; denaturalization
分詞翻譯:
剝的英語翻譯:
pare; peel; shell; skive
【機】 strip
奪的英語翻譯:
contend for; deprive; seize; take by forces; wrest
國民的英語翻譯:
【法】 citizen; commonwealth; national; nationality
權利的英語翻譯:
droit; right; title
【經】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專業解析
由于未搜索到相關權威網頁,我無法提供帶有引用鍊接的完整解釋。但基于漢英詞典和法律術語的通用定義,"剝奪國民權利"可解釋為:
剝奪國民權利(Deprivation of Civil Rights)
指國家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取消公民享有的法定權利。常見于刑事處罰或特定法律程式中,例如:
-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因犯罪被判處刑罰時,可能被暫停政治權利(如投票、參選資格)。
- 人身自由權
通過監禁、拘留等方式暫時或永久限制自由。
- 財産權
依法沒收違法所得或處以罰金。
- 其他公民權
包括擔任公職、從事特定職業的資格等。
注:具體權利剝奪範圍需依據各國法律。建議參考本國《憲法》《刑法》及國際人權公約相關條款(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
網絡擴展解釋
“剝奪國民權利”指通過法律或強制手段取消個人原本享有的法定權利。根據的解析,具體解釋如下:
法律層面
- 定義
特指司法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對特定人員(如犯罪分子)采取的刑罰措施。例如《刑法》第54條規定可剝奪政治權利,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言論出版自由等。
適用情形
2.常見場景
適用于危害國家安全、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等犯罪,如:
- 危害國家安全罪(如間諜罪)
- 故意殺人、爆炸等嚴重暴力犯罪
- 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罪犯(附加終身剝奪政治權利)
具體後果
3.被剝奪權利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
- 參與國家管理的權利(選舉權、公職權)
- 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
- 擔任國家機關職務及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職務資格
補充說明
- 剝奪期限一般為1-5年,終身剝奪僅限特例
- 恢複機制:刑滿後自動恢複,但終身剝奪者需經特赦程式
- 與“限制權利”的區别:前者是徹底取消,後者為暫時約束
(法律依據詳見《刑法》第54-58條,公民權利的具體範疇可參考《憲法》第二章)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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