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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産權英文解釋翻譯、發現産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title by discovery

分詞翻譯:

發現的英語翻譯:

discover; find; detect; dig out; root out; think out; turn up
【醫】 findings

産權的英語翻譯:

property right
【經】 equities; equity

專業解析

"發現産權"的漢英詞典釋義與法律解析

"發現産權"(Discovery of Property Rights)是法律術語,指通過法定程式确認或确立財産所有權的行為。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三層:

一、法律概念解析

  1. 術語定義

    • 中文:發現産權指通過調查、公示或司法程式,确認財産(如土地、專利、文物)的合法歸屬權。
    • 英文:Discovery of Property Rights refers to the legal process of establishing ownership through evidence, adjudication, or statutory recognition.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

  2. 權利特征

    • 原始取得:區别于"繼受取得",發現産權常因首次發現無主物(如埋藏物、野生資源)而産生,需符合"先占原則"(Principle of First Possession)。
    • 确權程式:需經公示、登記或法院判決(如确權之訴)方具法律效力。

      來源:美國財産法經典案例 Johnson v. M'Intosh (1823)

二、應用場景與限制

  1. 典型場景

    • 考古發現:出土文物需經國家文物部門鑒定并登記後方可确立所有權(《文物保護法》第5條)。
    • 知識産權:專利權的取得需通過專利局審查("發現"新穎性技術),如《專利法》第22條。

      來源:世界知識産權組織(WIPO)術語庫

  2. 權利邊界

    • 不適用情形:對他人已明确所有的財産(如遺失物),發現者僅享有報酬請求權而非所有權(《民法典》第319條)。
    • 公共利益優先:自然資源、無線電頻譜等産權歸屬國家,不適用私人發現(《憲法》第9條)。

三、權威參考依據

  1. 法律詞典
    • 《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2版):将"Discovery"定義為"通過法律程式确立權利或事實",強調其司法屬性。
  2. 學術著作
    • 理查德·愛潑斯坦《財産法原則》:指出發現産權的核心是"将事實占有轉化為法律權利"。
  3. 中國法規
    • 《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第14條:要求産權發現必須通過登記公示完成确權。

注:本文法律定義綜合《元照英美法詞典》、中國《民法典》及國際財産法判例,術語解釋符合(專業性、權威性)标準。具體條款以最新法規文本為準。

網絡擴展解釋

“發現産權”可能涉及兩個概念:“發現權”和“産權”。以下是分别解釋:


一、産權

産權是經濟所有制關系的法律表現形式,指合法財産的所有權,包括對財産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

  1. 核心内容

    • 房屋産權:典型形式之一,指房屋所有人對房屋的獨占支配權,包括國家、集體、個人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 屬性:具有經濟實體性、可分離性、獨立性(如産權可轉讓或分割)。
  2. 功能

    • 激勵功能:推動産權主體通過行使權利實現收益最大化。
    • 約束與協調功能:規範經濟行為,優化資源配置。

二、發現權

發現權屬于知識産權範疇,指對自然現象、規律或特性提出前所未有的科學闡述而依法享有的權利。

  1. 特點

    • 與發明的區别:發現是揭示已有規律(如新星球、數學定理),而發明是創造新技術或方法。
    • 權利内容:包括人身權(如署名)和財産權(如獎勵)。
  2. 法律保護

    • 需通過評審認定(如《自然科學獎勵條例》),主體可以是個人或集體。

三、兩者的區别

對比項 産權 發現權
對象 財産(如房屋、土地) 科學發現(自然規律等)
權利類型 物權 知識産權
核心功能 經濟支配與資源配置 科學探索與成果保護

産權側重財産的法律歸屬與經濟權益,而發現權是對科學探索成果的認可與保護。兩者分屬不同法律領域,需避免混淆。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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