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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軌道站的法律地位英文解釋翻譯、地球軌道站的法律地位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legal status of earth-orbiting station

分詞翻譯:

地球的英語翻譯:

earth; terrene; the globe; world
【化】 earth

軌道的英語翻譯:

course; orbit; path; railway; roadway; track; trajectory; tramroad
【計】 orbiting laboratory
【化】 orbit; orbital; trajectory

站的英語翻譯:

stage; stand; station; stop
【計】 station
【化】 platform; station
【醫】 plant; station

法律地位的英語翻譯:

【經】 legal status

專業解析

地球軌道站(Earth Orbital Station)的法律地位指其在現行國際法和國内法框架下享有的權利、承擔的義務以及管轄權歸屬等法律屬性。以下從漢英詞典定義切入,結合國際空間法體系進行解釋:

一、術語漢英對照與核心定義

  1. 地球軌道站 (Earth Orbital Station)

    指人類在繞地球軌道上建造的長期駐留設施(如國際空間站ISS),其法律性質屬于"空間物體"(Space Object)。根據《關于登記射入外層空間物體的公約》,締約國需對其發射的軌道站進行登記并保留管轄權與控制權 。

  2. 法律地位 (Legal Status)

    涵蓋三方面核心要素:

    • 管轄權歸屬:發射國對本國發射的軌道站及其乘員行使專屬管轄權(《外層空間條約》第8條);
    • 所有權保護:軌道站及其部件不因進入外空而改變所有權(《營救協定》第5條);
    • 責任承擔:發射國對軌道站造成的損害承擔國際賠償責任(《責任公約》第2-4條)。

二、國際法框架下的關鍵原則

  1. 非主權原則

    軌道站所在軌道不得主張國家主權(《外層空間條約》第2條),其法律地位區别于領土管轄 。

  2. 國際合作義務

    大型軌道站(如ISS)需通過《政府間協議》(IGA)明确各參與國的權利義務分配,例如:

    • 美國模塊適用美國法律
    • 俄羅斯模塊適用俄羅斯法律
    • 公共區域按多邊協議執行 。

三、實踐中的法律挑戰

  1. 知識産權保護

    在軌科研成果的專利權適用發射國法律,但微重力環境下的發明創造可能引發管轄沖突(參考《國際空間站知識産權諒解備忘錄》)。

  2. 商業軌道站的法律適配

    新興私營軌道站(如Axiom Space)需通過國家監管機構授權,例如:

    • 美國依據《商業航天發射競争力法》要求運營商持有FAA許可證 ;
    • 中國《航天法(草案)》規定商業實體需接受國家航天局監督 。

權威來源索引

  1. UNOOSA: Registration Convention
  2. UN Treaty Collection: Outer Space Treaty
  3. UNOOSA: Rescue Agreement
  4. UNOOSA: Liability Convention
  5. ESA: ISS 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
  6. WIPO: Space-Related IP Guidelines
  7. FAA: Commercial Space Regulations
  8. CNSA: 航天法立法進展

網絡擴展解釋

“地球軌道站的法律地位”這一術語主要涉及國際空間法領域,指地球軌道上的空間站(如國際空間站)在國際法和國内法框架下的權利、義務及管轄權的界定。以下是綜合相關信息的解釋:

  1. 基本定義
    根據詞典翻譯,該術語對應英文“legal status of earth-orbiting station”,核心含義是明确軌道站在法律層面的屬性,包括其所有權、責任歸屬、運營規範等。

  2. 國際法依據
    地球軌道站的法律地位通常受《外層空間條約》(1967年)等國際條約約束,例如:

    • 不得主張主權:任何國家不得通過占領或其他方式将地球軌道或天體據為己有。
    • 國家責任原則:發射國對本國發射的軌道站造成的損害承擔國際責任。
    • 管轄權保留:發射國對本國注冊的軌道站及其乘員保有管轄權和控制權。
  3. 實際應用中的複雜性
    若軌道站由多國合作建造(如國際空間站),其法律地位需通過專門協議明确。例如,國際空間站通過《政府間協議》(1998年)劃分了各參與國的責任和知識産權歸屬。

  4. 争議與挑戰
    隨着商業航天發展,私營企業建造軌道站可能引發新問題,如法律適用性、資源利用權等,目前國際社會仍在探讨相關規則的完善。

建議:由于搜索結果信息有限(主要來自詞典翻譯,且部分網頁權威性較低),若需深入研究,可進一步查閱《外層空間條約》原文或聯合國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COPUOS)的最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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