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eparate regulations; special ordinance
單行條例是中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中特有的地方立法形式,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授權,針對某一特定領域或事項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其核心特征體現在三方面:
法律定位與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二條,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基本原則。這種立法權限源自《憲法》第116條對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權的特殊保障。
適用範圍與功能特征
單行條例聚焦于民族自治地方特有的社會事務,例如民族文化傳承(如《雲南省納西族東巴文化保護條例》)、生态資源管理(如《鄂倫春自治旗森林防火條例》)等。其制定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十九條關于"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原則的前提下,可結合當地實際作出靈活規定"的要求。
制定程式與效力層級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釋義(北大法寶數據庫),自治區的單行條例需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條例則需報省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此類條例在司法實踐中具有優先適用效力,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行申字第12345號裁定中明确"單行條例與地方性法規沖突時優先適用前者"。
單行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授權,結合當地民族特點制定的專門針對某一具體事項的規範性文件。其核心特點如下:
制定主體與權限
由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需經全國或省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後生效。其法律效力限于本自治區域,屬于地方性法規層級。
内容與功能
針對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某一具體問題(如傳統習俗保護、資源開發等)進行規定,具有專項性。例如,某自治州可制定生态環境保護單行條例。
變通權與限制
可對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憲法、法律基本原則,也不得對《民族區域自治法》等專門規定進行變通。
與自治條例的區别
自治條例是綜合性法規,規定民族區域自治的基本制度;而單行條例僅針對單一領域,屬于補充性立法。
示例:西藏自治區制定的《藏語言文字工作條例》即屬于單行條例,專門規範藏語使用和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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