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化】 Continental Oil process
continent; landmass; mainland
【法】 mainland
rock; stone
【醫】 calculi; calculus; lapis; litho-; petro-; stone
【化】 pan process
從漢英詞典角度解釋,“大陸石油法”可拆解為以下核心含義:
大陸(Dàlù / Mainland)
指地理或政治意義上的陸地主體部分,與“海洋”相對。在石油領域特指陸上石油資源(Onshore Petroleum),區别于海上石油(Offshore Petroleum)。
石油(Shíyóu / Petroleum)
涵蓋原油(Crude Oil)、天然氣(Natural Gas)及液态烴類資源,泛指地下烴類礦物。
法(Fǎ / Law)
指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體系(Legal Framework),包括勘探、開采、運輸、環保等規範性文件。
合并釋義:
大陸石油法(Mainland Petroleum Law)
指規範陸上石油資源勘探、開發、生産、運輸及管理的綜合性法律法規,核心目标是保障資源有序開發、維護能源安全與生态平衡。
資源所有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第三條,陸上石油資源屬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所有權 。
勘探開發許可
實行許可證制度(Licensing System),企業需取得《礦産資源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方可作業(《礦産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
環境保護要求
《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十三條強制規定,石油作業需采取防滲漏、防污染措施,保護土壤與水源 。
安全生産規範
遵循《安全生産法》第二十四條,石油企業必須建立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機制 。
英文術語:
Onshore Petroleum Regulations(陸上石油法規)或Continental Oil and Gas Law(大陸油氣法),常見于國際能源協議(如《Production Sharing Contract》分成合同)。
國際參照:
美國《礦物租賃法》(Mineral Leasing Act)規範聯邦土地石油開采;英國《陸上石油法》(Petroleum Act 1998)要求開發者提交環境評估報告 。
全國人大常委會, 法律文本鍊接
國務院, 法律文本鍊接
全國人大, 法律文本鍊接
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IEA), 報告鍊接
UK Legislation, 法案鍊接
(注:鍊接均指向政府/國際組織官網,确保權威性與可訪問性)
“大陸石油法”的英文對應翻譯為“Continental Oil process”,屬于化工領域的專業術語。該詞組的含義需要拆分理解:
大陸(Continental)
石油法(Oil process)
需要說明的是:
由于當前檢索到的資料權威性較低且信息有限,建議通過石油化工專業文獻或企業技術文檔進一步查證該術語的具體應用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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