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ubstituted service
replace; substitute; cover for; do for; supersede; instead of
【計】 SUB
【經】 substitute; supersession; surrogate
service
"代替送達"是民事訴訟程式中的專業術語,指在直接送達受阻時,通過法定替代方式完成法律文書傳遞的司法行為。從漢英法律詞典角度解析,該術語對應英文"substituted service"或"alternative service",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0條中有明确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該制度包含三個核心要素:一是原始送達方式無法實施(如被告故意規避接收),二是采用公告送達前必須窮盡其他送達方式,三是替代送達需滿足最低程式保障标準。中國法院網收錄的典型案例顯示,2023年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電商合同糾紛時,通過電子郵件+短信雙重确認方式完成有效送達。
司法實踐中的替代送達方式包括:(1)留置送達,適用于拒收情形;(2)電子送達,需事先約定或事後确認;(3)轉交送達,適用于特殊主體;(4)公告送達,作為最終救濟手段。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顯示,2024年修訂的《電子訴訟規則》新增了區塊鍊存證送達效力條款。
該制度平衡了訴訟效率與當事人訴訟權利,其適用需嚴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規定》。根據中國司法大數據研究院報告,2024年上半年全國法院替代送達使用率達37.2%,其中電子送達占比首次超過傳統郵寄方式。
“代替送達”并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但結合“送達”的法律定義和司法實踐,可以理解為在特定情況下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時,采用替代方式完成法律文書傳遞的行為。以下是綜合解釋:
基本概念 在法律程式中,送達的核心是确保當事人知悉訴訟内容并賦予法律效力。若無法直接送達(如當事人拒收、下落不明),司法機關可采用替代方式,例如: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替代送達需滿足嚴格條件:
注意事項
提示:若需具體案例或更詳細程式,建議咨詢法律專業人士或參考《民事訴訟法》送達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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