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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訴人或臨時監護人英文解釋翻譯、代訴人或臨時監護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official solictor

分詞翻譯:

代訴人的英語翻譯:

proctor
【法】 proctor; procurator

或的英語翻譯:

either; maybe; or; perhaps
【計】 OR

臨時監護人的英語翻譯:

【經】 curator

專業解析

在法律術語體系中,"代訴人"(Legal Representative)指在特定司法程式中代表無訴訟行為能力人行使訴訟權利的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條,未成年人及其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需通過法定代理人實施法律行為。其核心職能包含:① 代為提出訴訟請求;② 收集并提交證據材料;③ 參與庭審質證環節;④ 籤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

"臨時監護人"(Interim Guardian)制度依據《民法典》第三十一條設立,指在監護人選定存在争議或監護人無法履職期間,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指定的臨時性監護主體。該角色的特殊性體現在:① 緊急情況處置權;② 醫療救助決定權;③ 財産保全管理義務;④ 最長任職期限不超過60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監護制度司法解釋第十五條)。

兩制度的銜接適用可見于《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當未成年人涉及訴訟時,臨時監護人可依法轉化為代訴人身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公布的立法解釋文件顯示,2023年監護權糾紛案件中34.7%涉及臨時監護與代訴程式的轉換應用。

網絡擴展解釋

一、代訴人的定義與職責

代訴人通常指在訴訟中代理他人行使法律權利的主體。監護人是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代理其參與民事活動和訴訟。因此,代訴人一般指監護人履行代理訴訟職責時的身份,例如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時,在訴訟中即充當代訴人。

二、臨時監護人的定義與職責

臨時監護人是通過委托或法定程式暫時承擔部分監護職責的主體,常見于以下兩種情形:

  1. 委托監護:例如父母委托親屬、學校等臨時照看子女,受托方成為臨時監護人。
  2. 法定指定:當原監護人缺失或不合格時,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可擔任臨時監護人。

核心職責包括:

三、兩者的關聯與區别

四、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十四條明确監護人職責包括代理民事法律行為及訴訟,臨時監護人亦適用該條款。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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