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losses of propcrties to be settled after approval
"待處理財産損失"是會計與法律領域的重要術語,指企業或個人因自然災害、事故糾紛等不可抗力因素導緻的資産損毀或貶值,但尚未完成核銷審批或保險理賠程式的財産損失。其英文對應表述為"Pending Property Loss"或"Unsettled Asset Depreciation"《漢英法律詞典》2023版)。
在會計實務中,該科目屬于臨時性過渡賬戶,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要求,需在資産負債表附注中單獨披露。根據財政部《企業資産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此類損失需提供公安機關報案記錄、保險定損報告等法定證明文件方可确認財政部官網)。
從法律維度,《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條明确規定財産損失賠償請求權時效,待處理狀态通常涉及保險理賠協商期或司法鑒定階段。典型案例顯示,火災導緻的存貨損毀在完成消防部門責任認定前,應持續列為待處理財産損失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庫)。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将其歸類為"Provisions, Contingent Liabilities and Contingent Assets",要求按IAS 37标準計提減值準備。美國通用會計準則(GAAP)則通過ASC 450條款規範披露要求,強調損失金額的合理預估原則IFRS基金會官方解讀)。
待處理財産損失是指企業在清查財産過程中發現的、尚未确定歸屬或未經批準處理的資産盤虧、報廢或毀損淨損失。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待處理財産損失屬于會計科目中的“待處理財産損溢”,專門用于核算企業財産清查時發現的資産異常情況(如盤盈、盤虧、毀損)。這些損失需經評估和審批後才能轉入損益處理,無法直接作為資産項目登記()。
待處理固定資産損失
待處理流動資産損失
企業需向稅務機關(國稅或地稅)報批財産損失,具體取決于企業所得稅的征管歸屬。未經批準的損失不得稅前扣除()。
總結來看,待處理財産損失是企業資産異常變動的過渡性科目,需結合會計規範與稅務要求合規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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