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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仲裁裁決英文解釋翻譯、承認仲裁裁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recognition of award

分詞翻譯:

承認的英語翻譯:

acknowledge; admit; confess; grant; allow; concede; profess; recognize
【經】 acknowledge; recognize

仲裁裁決的英語翻譯:

【經】 arbitral decision

專業解析

在法律語境下,"承認仲裁裁決"(chéngrèn zhòngcái cáijué)指一國法院或其他主管機關正式确認外國或特定法域作出的仲裁裁決在其司法轄區内具有法律效力和可執行性的法定程式。該術語的英文對應表述為"Recognition of Arbitral Awards"。

從漢英詞典及法律實務角度,其核心含義可解析為:

  1. 确認法律效力 (Confirmation of Legal Effect)

    指一國司法機構(通常為法院)對由仲裁庭作出的、通常涉及國際商事争議的裁決書,賦予其等同于本國法院判決的正式法律效力。經承認後,該裁決即産生既判力(res judicata),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議再行訴訟或仲裁。依據《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第三條,各締約國應承認仲裁裁決具有約束力。來源: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關于《紐約公約》的官方釋義 。

  2. 可執行性的前提 (Prerequisite for Enforcement)

    "承認"通常是後續"執行"(Enforcement)裁決内容(如金錢給付、行為履行)的必經法律步驟。隻有獲得承認的裁決,才能在該國通過法院強制執行程式實現裁決确定的權利義務。中國《仲裁法》及《民事訴訟法》明确規定,外國仲裁裁決需經中國法院裁定承認後方可執行。來源:中國司法部關于國際商事仲裁裁決承認與執行的指引 。

  3. 程式性審查 (Procedural Review)

    承認程式主要審查裁決作出的程式是否符合法律及仲裁規則的要求(如仲裁協議有效性、正當程式保障、仲裁庭組成合規性等),而非對裁決實體内容(案件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進行重新審理。《紐約公約》第五條列舉了拒絕承認與執行的具體抗辯理由,主要圍繞程式正當性。來源:國際商會(ICC)國際仲裁院術語庫對"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的解釋 。

  4. 適用範圍 (Scope of Application)

    主要適用于:

    • 外國仲裁裁決(在申請承認國領土外作出);
    • 特定情形下不被視為純内國裁決的裁決(如依據外國仲裁法在本國境内作出的裁決)。 中國法院依據《紐約公約》及雙邊司法協助條約處理相關承認申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司法審查的若幹規定。

權威參考來源:

網絡擴展解釋

承認仲裁裁決是指法院或其他法定機關對仲裁裁決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認,使其具有強制執行力。這一概念在國際商事仲裁中尤為重要,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承認仲裁裁決的核心含義

  1. 法律效力确認
    承認意味着認可仲裁裁決的終局約束力,确認其與法院判決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根據《紐約公約》,締約國有義務承認其他成員國作出的仲裁裁決。

  2. 與執行的區别

    • 承認:僅确認裁決有效,不涉及強制履行。
    • 執行:在承認的基礎上,通過司法程式強制當事人履行裁決義務。

二、承認的法律依據

  1. 國内法規定
    我國《仲裁法》第57條明确,仲裁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議再行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2. 國際公約
    《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即《紐約公約》)是國際承認與執行仲裁裁決的主要依據。根據公約,成員國需承認其他成員國裁決的效力,除非存在公約規定的例外情形(如違反公共政策、程式瑕疵等)。

三、承認的程式與條件

  1. 申請主體
    勝訴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承認裁決。若被執行人財産在國外,可直接向財産所在地的外國法院申請。

  2. 審查範圍
    法院通常僅作形式審查,例如裁決是否存在程式違法、是否違反公共利益等,不審查實體内容。

四、承認後的法律後果

  1. 終局性
    裁決一經承認,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議重新仲裁或起訴,其他機關也無權變更裁決。

  2. 強制執行力
    承認後的裁決可通過法院強制執行,包括查封財産、凍結賬戶等措施。

五、特殊情形下的拒絕承認

根據《紐約公約》,法院可拒絕承認的情形包括:


承認仲裁裁決是國際商事争議解決的關鍵環節,通過法律程式确認裁決的終局效力,保障其跨國執行。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申請流程或例外情形,可參考《紐約公約》或咨詢專業法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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