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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船舶的留置權英文解釋翻譯、對船舶的留置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liens attached to the vessel

分詞翻譯:

對的英語翻譯:

right; answer; reply; at; check; compare; couple; mutual; opposite; versus; vs
face to face
【計】 P
【化】 dyad
【醫】 Adv.; contra-; corps; ob-; p-; pair; par; para-
【經】 vs

船舶的英語翻譯:

shipping; watercraft
【經】 ship

留置權的英語翻譯:

【經】 lien; right of lien

專業解析

船舶留置權(Ship Repairer's Lien)的法律釋義

船舶留置權是海事法律中的特殊擔保物權,指債權人因合同約定或法定事由(如修船、造船)占有債務人船舶時,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情況下,有權依法留置該船舶并優先受償的權利。其核心特征包括:


一、法律定義與特征

  1. 法定性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25條,船舶留置權僅適用于造船人或修船人在合同相對方未支付造船/修船費用時,對所占船舶的留置權利。該權利無需當事人約定,直接由法律賦予。

    英文術語:Maritime Lien(英美法系中廣義優先權)或Possessory Lien(以占有為前提的留置權),需根據語境區分(如修船廠權利常表述為 Ship Repairer's Possessory Lien)。

  2. 占有要件

    債權人必須實際占有船舶(如修船廠保管未付修理費的船舶),喪失占有則留置權消滅。


二、權利實現與優先順位

  1. 受償優先級

    在船舶拍賣清償順序中,船舶留置權優先于船舶抵押權,但次于船舶優先權(如船員勞務報酬、人身傷亡賠償等)。

    公式表示清償順序:

    $$

    text{船舶優先權} > text{船舶留置權} > text{船舶抵押權}

    $$

  2. 行使方式

    債權人可通過海事法院申請扣押、拍賣船舶,并就拍賣價款優先受償(《海事訴訟特别程式法》第44條)。


三、國際公約與比較法視角

《1993年船舶優先權和抵押權國際公約》(未生效但具參考價值)将修船人、造船人的留置權歸為“Maritime Lien”,賦予其較高優先效力。英美法系中,Possessory Lien 需以持續占有為條件,而Maritime Lien 則具“秘密性”(無需登記或占有)和更高優先性。


權威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25條(船舶留置權定義)
  2. 司玉琢《海商法專論》(第五版)第82-85頁(留置權實現要件)
  3. 《海事訴訟特别程式法》第44條(船舶扣押與拍賣程式)
  4. 《1993年船舶優先權和抵押權國際公約》第4條(優先權範圍)
  5. Black's Law Dictionary: "Maritime Lien"(英美法術語解析)

注:本文法律條款及術語釋義均基于中國現行海事法律體系及國際公約框架,部分術語的漢英對應需結合具體法律制度語境。

網絡擴展解釋

船舶留置權是海商法領域中的一項重要擔保物權,其核心含義和法律特征如下:

一、基本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船舶留置權特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義務時,有權留置其合法占有的船舶,以此保障造船或修船費用得到償還。該權利具有法定性,無需通過協議設立。

二、權利主體與行使條件

  1. 主體限定:僅限于造船人和修船人(如船廠等)
  2. 占有要件:必須實際占有船舶(如建造或維修過程中的占有)
  3. 合同關聯性:須基于造船或修船合同産生,其他合同(如運輸合同)不適用

三、法律特性

  1. 标的特定性:僅針對合同約定的特定船舶,不涉及債務人的其他財産
  2. 優先順序:受償權順序為:船舶優先權 > 船舶留置權 > 船舶抵押權
  3. 消滅條件:當權利人失去對船舶的占有時(如交船後),留置權自動消滅

四、與一般留置權的區别

廣義船舶留置權包含其他合同産生的留置權,但《海商法》采用狹義概念,僅認可造船/修船合同下的留置權。這種限制體現了海事法律對船舶物權關系的特殊規制。

注:如需了解船舶留置權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案例或與其他擔保物權的沖突處理,可查閱《海商法》相關司法解釋或海事法院裁判文書。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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