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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住客安全應負的責任英文解釋翻譯、對住客安全應負的責任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duty of care for safety

分詞翻譯:

對的英語翻譯:

right; answer; reply; at; check; compare; couple; mutual; opposite; versus; vs
face to face
【計】 P
【化】 dyad
【醫】 Adv.; contra-; corps; ob-; p-; pair; par; para-
【經】 vs

住的英語翻譯:

house; reside; stop
【法】 householder

客的英語翻譯:

be a stranger; customer; guest; objective; passenger; traveller; visitor

安全的英語翻譯:

safety; security; sureness
【經】 safety

應的英語翻譯:

answer; echo; ought to; should; promise; respond; grant; deal with; suit

負的英語翻譯:

bear; tote; shoulder; suffer; minus; negative; owe; rely on; lose
【醫】 Lift

責任的英語翻譯:

duty; responsibility; liability; burden; obligation
【醫】 responsibility
【經】 liability; responsibility

專業解析

從漢英詞典及酒店管理專業角度,“對住客安全應負的責任”指住宿服務提供方(如酒店、賓館)必須承擔的、保障入住客人人身與財産安全的法律與合同義務。其核心含義及英文對應表述如下:

  1. 法律強制性義務 (Legal Duty of Care)

    這是基于法律法規(如中國的《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産生的強制性責任。住宿經營者必須采取合理措施預防住客在經營場所内遭受人身傷害(如摔倒、火災)或財産損失(如盜竊)。英文強調其法定屬性,常用“duty of care”、“legal obligation for guest safety”或“responsibility to ensure guest safety”。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美國酒店業協會(American Hotel & Lodging Association, AHLA)也明确将保障客人安全列為酒店的核心責任之一。

  2. 責任範圍 (Scope of Responsibility)

    涵蓋住客在酒店所有區域(客房、大堂、餐廳、走廊、電梯、停車場等)及住宿期間的安全。具體包括但不限于:

    • 設施安全 (Facility Safety):确保建築結構、電氣設備、消防設施、衛浴設備等符合安全标準并維護良好。
    • 安保措施 (Security Measures):實施門禁管理、監控系統、巡邏制度,預防盜竊、騷擾等治安事件。
    • 應急預案 (Emergency Response):制定并演練火災、自然災害、醫療急救等突發事件的應對預案。
    • 風險提示 (Risk Warning):對已知且無法立即消除的風險(如濕滑地面)進行明确警示。

      英文表述常具體化為“responsibility for maintaining safe premises”、“implementing security protocols”、“providing emergency procedures”。

  3. 實施要求 (Implementation Requirements)

    該責任要求住宿方主動作為而非被動應對。需通過制定安全制度、培訓員工、定期檢查、及時整改隱患、有效執行預案等方式履行。英文強調“due diligence”(盡職盡責)和“reasonable care”(合理謹慎)的标準,如“exercise reasonable care to protect guests”。國際标準化組織(ISO)在酒店服務質量管理體系(如ISO 18513)中也納入了客人安全保障的具體要求。英國健康與安全執行局(Health and Safety Executive, HSE)發布的《酒店及餐飲業健康安全指南》詳細規定了住宿場所的風險評估和安全操作規範。

總結關鍵漢英對應:

網絡擴展解釋

對“住客安全應負的責任”的解釋主要涉及住宿服務提供者(如酒店、民宿、房東等)在保障住客人身及財産安全方面的法定義務與責任,具體可從以下方面理解:

一、安全保障義務

  1. 提供安全環境
    住宿經營者需确保住宿場所的設施設備符合安全标準,如消防通道暢通、電路安全、監控設備正常運行等。若因管理疏漏(如未定期檢查房間偷拍設備)導緻住客隱私或安全受損,經營者需承擔連帶責任。

  2. 預防犯罪行為
    經營者應通過安保措施(如保安巡查、門禁系統)防範第三方侵害行為(如搶劫、盜竊)。若因安保缺失導緻住客受損,經營者需在過錯範圍内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二、責任劃分與賠償原則

  1. 直接責任與補充責任

    • 直接責任:若損害因經營者自身行為(如設施故障、服務瑕疵)導緻,需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 補充責任:若損害由第三方侵權引發(如住客被他人傷害),經營者僅在未盡到合理安保義務時承擔補充責任。
  2. 過失相抵原則
    若住客自身存在過錯(如未鎖房門導緻財物丢失),可減輕經營者的責任比例。

三、具體責任範圍

  1. 人身安全:包括防止意外傷害(如地面濕滑未警示)、暴力事件等。
  2. 財産安全:需保障住客財物不被盜竊或損壞,如提供保險箱、監控等。
  3. 隱私保護:禁止安裝偷拍設備,定期排查安全隱患。

四、法律依據與實踐要求

住宿服務提供者的安全責任是法定強制義務,涵蓋事前預防、事中應對和事後賠償。責任判定需結合經營者的過錯程度、住客自身行為及第三方侵權因素,最終通過司法程式或協商解決。如需進一步法律細節,可參考(住宿經營者義務清單)和(安全保障義務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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