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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物管轄權英文解釋翻譯、對物管轄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jurisdiction in rem

分詞翻譯:

對的英語翻譯:

right; answer; reply; at; check; compare; couple; mutual; opposite; versus; vs
face to face
【計】 P
【化】 dyad
【醫】 Adv.; contra-; corps; ob-; p-; pair; par; para-
【經】 vs

物的英語翻譯:

content; matter; substance; thing
【化】 object
【醫】 agent

管轄權的英語翻譯:

jurisdiction
【經】 competence

專業解析

對物管轄權的法律釋義(漢英詞典視角)

一、核心定義

對物管轄權(Jurisdiction in rem) 指法院針對特定財産或“物”(res)本身行使的司法管轄權,而非針對個人。其判決效力直接及于該財産本身,約束所有可能對該財産主張權利的主體。英文術語 in rem 源自拉丁語,意為“針對物”。

二、關鍵特征與適用場景

  1. 标的物特定性:管轄對象需為位于法院轄區内的有形財産(如土地、船舶)或無體財産(如商标權、專利權)。例如,海事案件中法院可對船舶行使對物管轄權以解決所有權糾紛 。
  2. 公示程式要求:訴訟需通過公告等法定形式通知潛在利害關系人,因其可能不直接參與訴訟(如財産留置權糾紛)。
  3. 判決效力範圍:裁決僅影響涉案財産的權利歸屬或狀态(如确權、拍賣),不直接判定個人責任。

三、與對人管轄權的區别

區别于對人管轄權(Jurisdiction in personam)(即針對特定被告人的權利義務作出裁決),對物管轄權的核心在于通過控制財産解決權利争議。例如:

四、法律依據與權威參考

該概念源于英美普通法,現廣泛應用于物權、海事、知識産權等領域。權威法律詞典如《元照英美法詞典》将其定義為“對物的管轄權,目的在于決定財産的法律狀态” 。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補充規則(Supplemental Rules for Admiralty Claims)亦明确海事案件中對物管轄的程式要件 。


參考文獻來源

  1.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Jurisdiction in rem".
  2. American Jurisprudence 2d, "Courts" § 120.
  3. 《元照英美法詞典》,法律出版社,"對物管轄權"詞條.
  4. 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Supplemental Rules C-E.

網絡擴展解釋

對物管轄權是法院基于特定財産或物的地理位置,對與該物直接相關的案件行使管轄權的制度。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基本定義

對物管轄權(Jurisdiction in Rem)指法院針對特定財産或物本身行使的管轄權,主要適用于涉及物權、所有權争議的案件。例如,不動産糾紛通常由不動産所在地法院管轄,屬于典型的對物管轄權應用。

二、法律依據與分類

  1. 屬地管轄原則
    根據屬地管轄權,國家對其領土内的物具有管轄權利。例如,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不動産糾紛由不動産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

  2. 對物訴訟與準對物訴訟

    • 對物訴訟:直接針對物的權利歸屬(如房産所有權确認);
    • 準對物訴訟:通過扣押財産實現對被告的間接管轄(如債務糾紛中扣押被告財産)。

三、與其他管轄權的區别

四、應用場景

  1. 不動産糾紛:如物業權屬争議,適用專屬管轄;
  2. 船舶、航空器登記:通常由登記地法院管轄;
  3. 財産執行:通過扣押財産實現債權時,財産所在地法院可行使管轄權。

五、法律意義

對物管轄權确保案件由與争議物聯繫最密切的法院審理,便于調查取證和執行判決,符合司法效率原則。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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