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ontingent damages
by accident; by chance; contingency; hap; haphazard; incidentally
damage; harm; injure; hurt; blemish; impair; scathe; tamper; wound
【醫】 lesion; nuisance
【經】 damage
在漢英法律術語體系中,“偶然損害”對應的英文表述為“accidental damage”或“fortuitous harm”,特指非行為人主觀故意或可預見性疏忽造成的權益侵害結果。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該概念強調損害發生與行為之間缺乏直接因果關系,且行為人無法通過合理注意義務避免。
從法律構成要件分析,中國《民法典》第1165條指出,若損害由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引發,行為人可主張免除或減輕責任。例如因突發的自然災害導緻合同履行受阻,即屬于“偶然損害”範疇。美國《侵權法重述(第二版)》第291條進一步明确,判斷标準需結合“理性人預見可能性測試”(reasonable foreseeability test)。
保險法領域,《財産保險通用條款釋義》将“accidental damage”界定為突發的、非本意的物理性損傷,與漸進性損耗(gradual deterioration)形成明确區分。典型場景包括交通事故中第三方車輛受損,或倉儲貨物因意外火災損毀等。
牛津法律數據庫(Oxford Legal Research Library)收錄的判例顯示,英國上議院在2018年Rylands v. Fletcher案中确立的嚴格責任原則,已将部分特殊類型的偶然損害納入無過錯責任體系。這種法理演進體現了現代法律對風險分配的精細化考量。
“偶然損害”是一個組合詞,需拆分理解“偶然”和“損害”兩部分含義,并結合使用場景:
一、定義
二、英文翻譯
三、使用場景
四、近義詞 “意外損害”“隨機損傷”等,但需注意:
建議在專業場景中結合具體領域選擇術語,日常交流則側重“意外性”的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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