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ecret treaty
secret; reserve; mystery; behind the curtain; privacy
【經】 secret
pact; treaty
【法】 treaty
"秘密條約"(Secret Treaty)在漢英法律語境中特指國家或政治實體之間未向公衆或第三方公開的書面協議。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此類條約通常包含敏感的政治、軍事或領土條款,締約方通過保密條款限制信息披露範圍。
從國際法維度分析,《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80條明确要求所有生效條約需向聯合國秘書處登記并公布,但實踐中存在例外情形。美國國會研究服務處2021年報告指出,現代國際體系中仍有約3%的雙邊協議包含保密附件,多涉及情報共享或軍事技術合作。
曆史典型案例包括1915年《倫敦密約》,該條約由英國、法國、俄國與意大利秘密籤署,承諾戰後領土重新劃分。哈佛大學曆史系檔案顯示,此類密約往往改變地緣政治格局卻規避了國内立法監督。現代國際關系學者普遍認為,雖然《聯合國憲章》第102條禁止損害第三方權益的秘密協議,但完全杜絕保密條款仍存在現實困難。
秘密條約是指國家或國際組織之間秘密協商籤訂、不對外公開的國際協定,或公開條約中包含的秘密條款。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解釋:
秘密條約因違背“公開外交”原則而備受争議。例如一戰後,威爾遜在巴黎和會上提出“公開締結條約”,試圖遏制秘密外交的危害。蘇聯也曾通過公開秘密條約揭露帝國主義擴張本質。
需注意“密約”一詞在文學或日常語境中可能指私人秘密約定(如婚約),但在國際法領域特指國家間的秘密條約。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條約内容或法律條款,可參考權威曆史文獻或國際法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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