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law of profits
account; gain; markup; profit; return
【經】 margin; profit
dharma; divisor; follow; law; standard
【醫】 method
【經】 law
利潤法(Profit Method)在漢英詞典中的核心釋義是指基于企業或項目的預期利潤水平來評估價值、制定價格或進行決策的方法體系。該術語在不同領域有具體應用,主要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在跨國企業稅務籌劃中,"利潤法"指稅務機關認可的轉移定價方法之一,通過比較關聯企業間交易的利潤水平與獨立企業間交易的利潤水平是否一緻,判斷定價是否公允。
典型方法包括:
分析受控交易中一方(如子公司)的淨利潤率(如銷售回報率、成本加成率),并與非關聯方類似交易的淨利潤率比較。若利潤水平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則視為合理。
來源:《OECD跨國企業與稅務機關轉移定價指南》(OECD Transfer Pricing Guidelines)
将關聯企業整體利潤按各自貢獻(如無形資産、承擔風險)的比例分割,適用于高度整合業務(如聯合研發)。
來源:中國《特别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式管理辦法》
在投資和經營中,"利潤法"指以預期利潤為核心指标的估值或定價模型,例如:
通過預測未來淨利潤并折現計算企業或資産價值,公式為:
$$ V = sum_{t=1}^{n} frac{NetProfit_t}{(1+r)^t} $$
來源:《企業價值評估指導意見》(中國資産評估協會)
在成本基礎上按目标利潤率加成确定售價,公式為:
$$ Price = Cost times (1 + Profit Margin) $$
來源:管理學經典教材《Marketing Management》(Kotler & Keller)
注:因未搜索到可引用的線上詞典鍊接,釋義依據專業文獻與法規文件整理,建議進一步參考OECD官網或財政部政策原文以驗證細節。
根據《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及相關法律解釋,利潤法在合同法中的定義和應用可歸納如下:
利潤法是計算合同違約中可得利益損失的特殊規則,屬于《民法典》第584條違約賠償标準的補充。其核心是通過毛利潤扣除可變成本計算損失,適用于合同未解除且無法采用替代交易法或市場價格法的情形。
利潤法公式可表示為: $$ text{可得利益} = text{産品或服務數量} times text{可比利潤率} $$ 其中:
方法 | 依據 | 適用場景 |
---|---|---|
利潤法 | 行業/可比利潤 | 合同未解除,缺乏具體交易數據 |
替代交易法 | 實際替代交易價格差異 | 存在可替代的後續交易 |
市場價格法 | 合同價與市場價的差額 | 有明确市場參考價格 |
在定期繼續性合同解除時,若違約方請求司法解除,利潤法可類推適用。此外,司法實踐中可能結合酌定賠償法綜合裁量損失金額。
如需進一步了解會計領域的一般利潤計算,可參考收入減成本的通用公式,但需注意法律與會計術語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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