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orrowing venture
借款企業(Borrowing Enterprise)指通過籤訂正式信貸協議,從金融機構或資本市場獲取資金支持的經濟實體。其核心特征包括:在法律層面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財務層面需滿足資産負債率、現金流覆蓋率等監管指标。
根據國際清算銀行(BIS)的信貸分類标準,借款企業可分為生産型(如制造業)、服務型(如物流公司)和特殊目的實體(SPV)三類,需分别符合《巴塞爾協議III》第128-131款規定的資本充足率要求。典型融資工具包括中長期項目貸款、貿易融資信用證和可轉債。
企業在申請貸款時,必須提供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擔保物權屬證明及環境影響評估文件。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IFRS 9號準則明确規定,金融機構應對借款企業的信用風險進行五級分類管理。
“借款企業”指通過向銀行、金融機構或其他單位借入資金以滿足經營或發展需求的經濟實體。以下是綜合解釋:
借款企業是以法人身份,通過信用貸款、抵押貸款等方式獲取外部資金的主體,資金用途涵蓋日常運營、項目投資或債務重組等。
短期借款
期限≤1年,主要用于流動資金周轉,如支付貨款、應付賬款等。
長期借款
期限>1年,常見于固定資産購置(如廠房、設備)或技術改造,需按用途分為基建借款、技改借款等類型。
在財務報表中,借款屬于負債類科目,需按期限分别計入“短期借款”或“長期借款”科目,反映企業的債務融資活動。
部分企業會通過P2P等新型網絡借貸模式融資,但需注意合規性和利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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