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計】 basic monitor
basic; essence
【計】 monitor program; monitor routine; supervising program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基本監督程式”(Basic Supervision Procedure)指為确保合規性、質量或安全而設立的基礎性監控與審查流程。其核心含義及要點如下:
中文釋義
“基本”指構成事物基礎的必要部分;“監督”強調監視、檢查與指導;“程式”指按步驟執行的規範化流程。整體指系統性監控操作以保障目标實現的基礎框架。
英文對應術語
例:The factory implemented a basic supervision procedure for quality control.
法律/管理領域
指機構内部确保合規的強制流程,如審計檢查、合規報告。例如:
“企業基本監督程式包括財務審計與合規審查,以規避法律風險。”
(來源:企業管理規範研究,Harvard Business Review)
技術/工程領域
涉及系統運行監控的基礎步驟,如設備巡檢、數據校驗。例如:
“工業自動化中的基本監督程式涵蓋傳感器校準與故障診斷協議。”
(來源:國際自動化協會标準,ISA-95)
《牛津法律術語辭典》
定義監督程式為“通過預設規則持續審查行為合規性的機制”,強調其預防性本質。
(來源:Oxford Dictionary of Law, 2023 Edition)
ISO 9001 質量管理體系
将“監督程式”列為質量控制的必要環節,要求記錄審查步驟與糾偏措施。
(來源:國際标準化組織官網,ISO 9001:2015 Clause 8.5.1)
擴展參考
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将基本監督程式定義為“确保生産符合安全标準的基線審查流程”,詳見21 CFR Part 117(食品安全規範)。
“基本監督程式”在法律語境中可能涉及兩種不同程式,需結合具體場景區分:
定義:一種非訴訟的簡易程式,適用于債權債務關系明确的案件。法院根據債權人申請,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若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異議,支付令即具有強制執行力。
適用範圍:
定義:針對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發現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時,法院依法啟動的重新審理程式。
適用條件:
對比項 | 督促程式 | 審判監督程式 |
---|---|---|
性質 | 非訴訟程式(簡易債務追償) | 訴訟糾錯程式(再審) |
適用階段 | 執行前 | 判決生效後 |
法律依據 | 《民事訴訟法》第214-223條 | 《民事訴訟法》第198-213條 |
提示:若涉及具體案件,需根據“監督程式”的實際應用場景(如追讨債務或申訴判決)選擇對應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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