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anonist
【法】 church law; corpus juris canonici; ecclesiastical law
school
【醫】 school; system
教會法學派(Ecclesiastical Law School) 指中世紀歐洲以研究、注釋和教授基督教會法律體系為核心的學術流派。其核心研究對象是教會法(Canon Law),即規範基督教會内部事務、信徒行為及教會與世俗政權關系的法律規範體系。該學派在12至15世紀達到鼎盛,對西方法律傳統(如羅馬法複興、大學教育制度)産生了深遠影響。
教會法學派以《教會法大全》(Corpus Juris Canonici) 為核心文獻,系統研究教會立法、司法程式、婚姻制度、神職紀律等。其目标是通過學術注釋與體系化整理,為教會治理提供統一法理依據。區别于世俗法學派,其理論根基源于神學教義,強調法律的神聖性與道德約束力。
12世紀意大利博洛尼亞大學成為研究中心,法學家格拉提安(Gratian)編纂《格拉提安教令集》(Decretum Gratiani),首次系統整合教會法令與教父文獻,奠定學派方法論基礎 。
早期學者通過"注釋"(Glossa) 形式解釋法律條文,如約翰内斯·條頓尼庫斯(Johannes Teutonicus)對《教會法彙編》的權威評注 。
14世紀後轉向實踐應用,發展出"教會訴訟法"(Procedural Canon Law),影響近代歐洲司法程式 。
權威來源參考:
(注:鍊接均指向相關機構官方頁面,内容持續更新可查)
“教會法學派”是中世紀歐洲以研究羅馬天主教教會法為核心的學術派别,亦稱“寺院法學派”。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教會法學派由一群信仰基督教的教會法學家組成,主要活躍于6世紀至中世紀後期。他們緻力于收集、整理和編纂教會法律文獻(如宗教會議決議、教皇法令等),并逐步形成系統的教會法體系。早期代表作品包括6世紀的《阿弗拉法集》。
教會法學派通過法律實踐和理論創新,鞏固了天主教會在中世紀歐洲的政治與精神統治地位。其憲政思想中的分權原則和法治觀念,為近代西方憲政制度提供了思想淵源。
不同于伊斯蘭教法學派(如遜尼派四大教法學派)或基督教其他教派,教會法學派專注于天主教内部法律體系的構建,而非教義分歧。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法律條文或思想流變,可參考、2、9的原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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