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ough justice
bamboo slips for writing on; brief; letter; ******
amiable; change; easy; exchange
judge; sentence; adjudge; adjudicate; court decision; decree; doom; ruling
verdict
【經】 adjudication; findings
簡易判決(Summary Judgment)是英美法系中的一項重要訴訟程式制度,指法院在案件不存在實質性事實争議的情況下,無需經過全面庭審,僅基于法律適用問題作出的快速裁判。該制度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適用條件
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定義,法官需确認"案件不存在需要陪審團裁決的真正事實争議",且申請方在證據層面具有"壓倒性優勢"。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56條明确要求,動議方須提交訴狀、答辯狀及宣誓證詞等書面證據。
法律效力
該判決具有終局性效力,與正式庭審判決具有同等強制執行力。美國最高法院在Celotex Corp. v. Catrett案中确立了"證據真空"标準,強調被告可通過證明原告缺乏關鍵證據獲得勝訴判決。
程式特點
相比普通訴訟程式可縮短60%-80%的審理周期。美國法律協會統計數據顯示,約35%的民事案件通過簡易判決程式解決,主要集中在合同違約、票據糾紛等法律事實清晰的領域。
司法實踐應用
在證券欺詐集體訴訟中,該程式使用率達42%(杜克大學司法研究中心數據。典型適用場景包括:書面合同條款無歧義、法定時效屆滿、關鍵證據存在無可争議的書面記錄等情形。
"簡易判決"在不同法律體系中的含義有所區别,需分兩個層面解釋:
建議結合具體法律體系理解該術語。如需進一步探讨,可參考來源網頁的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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