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監督官在漢英詞典中通常對應三種譯法:supervisor、inspector、monitoring officer。該職位在不同領域具有動态定義,其核心職能可歸納為:
行政監督
作為supervisor時(來源:《牛津漢英雙解詞典》),指具有管理權限的監察人員,常見于企業質量管理體系,例如監督生産流程是否符合ISO标準。美國勞工統計局數據顯示,此類職位在制造業覆蓋率超過63%。
合規審查
采用inspector譯法時(來源:劍橋法律術語數據庫),特指政府機構中負責法規執行的官員。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FCA)将其定義為"持法定權限核查金融機構合規性的專業人員",如稅務稽查或食品安全督察。
專項監察
monitoring officer的譯法則用于特定場景(來源:聯合國職位分類手冊),例如國際觀察員監督選舉流程,或環境組織指派專員監測碳排放數據。世界銀行報告顯示,這類職位在發展中國家項目中的配置比例年均增長17%。
該術語的跨文化差異體現在:中文語境強調"督責并舉",即監督與指導雙重職能;而英語國家更側重"documented verification"(文件核驗)的客觀記錄要求。歐盟審計法院将其職責細化為"計劃審查、過程跟蹤、結果核證"三階段工作流。
“監督官”一詞在不同語境下含義有所差異,綜合曆史文獻和現代法律定義,其解釋可分為以下層面:
“監督官”廣義上指負責監察、管理事務的官吏。根據古代文獻記載(如《漢紀》《後漢書》),該詞可拆解為:
古代監察體系
漢代設“監官”監察地方事務,如《漢紀》記載監官“掌監郡縣”,負責地方治理監督()。
元代則出現“官監”一詞,特指鹽務等專項事務的監督官吏()。
羅馬監察官(Censor)
羅馬共和時期,監察官負責人口普查、財政監督與公共道德管理,是僅次于獨裁官的重要職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監察官是依法行使監察權的專職人員,其核心職責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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