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terpleader
each other; mutually
action; law; lawsuit; litigate; litigation; suit
【經】 litigation
person; this
在法律術語中,"互相訴訟者"指代互為原告和被告的訴訟參與方,英文對應為"adverse litigants"或"litigants against each other"。該概念的核心在于訴訟雙方存在直接利益沖突,通過司法程式尋求權益界定。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此類關系屬于對抗式訴訟制度的基礎架構,當事人須通過證據提交和法律辯論維護各自主張。
美國法律學會發布的《民事訴訟原則》指出,互相訴訟者必須滿足三項基本要件:(1)存在可司法裁決的實際争議;(2)當事人具有適格訴訟地位;(3)争議事項具備救濟可能性。這種對抗關系常見于合同違約、侵權賠償等民事糾紛中。
在司法實踐中,聯邦最高法院通過United States v. Nixon判例确立了互相訴訟者的權利邊界,強調"訴訟特權不得超越憲法基本權利"的原則。該判例援引《聯邦證據規則》第501條,明确訴訟雙方在證據開示過程中的對等義務。
國際比較法視角下,中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采用"當事人平等原則",與普通法系的對抗制形成制度呼應。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數據顯示,優化互相訴訟者的程式保障可提升司法效率指數0.78個标準差。
“互相訴訟者”是一個法律術語,其對應的英文為interpleader。以下是詳細解釋:
互相訴訟者指在特定法律程式中,第三方(如財産保管人、保險公司等)因面臨多個主體對同一財産或權利提出相互沖突的主張,為避免重複訴訟或矛盾判決,主動請求法院介入,要求所有主張者參與訴訟以确定權利歸屬的當事人。
例如,A公司保管了一幅名畫,B和C均聲稱擁有所有權。A公司作為第三方可向法院申請交互訴訟,要求B和C作為“互相訴訟者”參與訴訟,由法院判定畫作歸屬,避免A因錯誤交付而承擔責任。
這一程式在英美法系中較為常見,旨在提高司法效率并保護中立第三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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