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mbracery
bribe; sop; grease; boodle
【經】 bribe; buy over
juror; jury; venireman
【醫】 jury
act; behavior; deed; conduct; dealing; demeanour; deportment
【計】 behaviour
【化】 behaviour
【醫】 behavior; praxis
指通過金錢、利益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影響陪審員,使其在司法裁決中偏向某一方的違法行為。其核心構成要件包括:
刑事犯罪屬性:
在中國《刑法》中,該行為可能構成妨害司法罪(第307條)或行賄罪(第389條),最高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在英美法系中,屬于重罪(Felony),如美國《聯邦陪審員遴選法》規定最高可判20年監禁(來源:18 U.S. Code § 1503)。
司法公正的破壞性:
直接挑戰“陪審團中立原則”,導緻裁決失真,損害司法公信力(來源: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25條)。
中文術語 | 英文對應術語 | 適用語境 |
---|---|---|
賄賂陪審員 | Bribing a juror | 直接金錢交易行為 |
陪審員不當影響 | Jury tampering | 廣義幹擾(含威脅、誘導等) |
妨礙司法公正 | Obstruction of justice | 法律程式整體破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7條:明确禁止“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指使他人作僞證”,涵蓋陪審員幹預(來源:全國人大法律庫)。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25條:将“司法人員賄賂”列為犯罪,要求締約國立法制裁(來源:UNODC官網)。
《布萊克法律詞典》:定義“Jury Tampering”為“任何意圖影響陪審團裁決的非法幹預行為”(來源:Thomson Reuters法律數據庫)。
陪審員一旦被賄賂,可能導緻無效審判(Mistrial),案件需重新審理(來源:美國司法部《陪審員管理指南》)。
中國等國家因較少采用陪審團制度,類似行為多指向法官或人民陪審員,適用行賄罪條款(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注:以上内容綜合法律典籍、國際公約及刑法條文,旨在提供精準術語解釋與法律背景。具體案件需以司法機構裁定為準。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賄賂陪審員行為"是指通過非法手段向陪審員提供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以影響其公正履行陪審職責的違法行為。這種行為具有以下核心特征和法律後果:
一、行為構成要件
二、法律定性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和相關司法解釋:
三、法律後果
四、監督機制 法院通過紀檢監察部門進行日常監督,同時接受人大監督和社會舉報。任何公民發現此類行為均可向司法機關或12388舉報平台進行實名舉報。
注:相關法律條文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5、389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陪審員管理辦法》第27條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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